8%,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金
额中计提业绩报酬,可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P)为:
P=(R-8%)×20%×nav0×S×D/365
=(12.9565285%-8%)×20%×1.0150×100,000.00×1,141/365=3,145.33
元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4261=142,610.00元
赎回费用为0。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业绩报酬
=142,610.00-3,145.33=139,464.67元
回顾该笔基金份额的整个持有期间(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6日),
该投资者以基金份额净值1.0150元申购100,000.00份基金份额,合计申购金额
为101,500.00元(不考虑申购费)。该笔基金份额投资期间年化收益率为
12.9565285%。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3,145.33元,该投资者获得净
赎回金额139,464.67元。
例(期间基金分红,分红不提取业绩报酬):某投资者于2020年7月1日
申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均为1.0150元。2021年7月13日本基金发生现金分红,每份基金份额分
红0.2000元。该投资者于2023年8月16日全额赎回该笔基金份额,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261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4261元。
该投资者获得的现金分红款=100,000.00×0.2000=20,000.00元。
该投资者于2023年8月16日赎回该笔基金份额时,从申购日开始计算的年
化收益率(R)为:
R=(NAV1-NAV0)/nav0×365/D×100%
=(1.4261-1.0150)/1.0150×365/1,141×100%=12.9565285%
其中,
NAV1为该笔基金份额赎回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即1.4261元;
NAV0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即1.0150元;
nav0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即1.0150元;
D为该笔基金份额申购日到赎回日的间隔天数,共1141天(即2020年7月
1日至2023年8月16日的间隔天数)。
该笔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R>8%,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笔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
中计提业绩报酬,可提取的业绩报酬金额(P)为:
P=(R-8%)×20%×nav0×S×D/365
=(12.9565285%-8%)×20%×1.0150×100,000.00×1141/365=3,145.33
元
赎回总金额=100,000.00×1.2261=122,610.00元
赎回费用为0。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业绩报酬
=122,610.00-3,145.33=119,464.67元
回顾该笔基金份额的整个持有期间(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6日),
该投资者以基金份额净值1.0150元申购100,000份基金份额,合计申购金额为
101,500.00(不考虑申购费)。该笔基金份额投资期间年化收益率为12.9565285%。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3,145.33元,该投资者获得净赎回金额
119,464.67元。期间,该投资者还获得现金分红款20,0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即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交易和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依法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在业务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
资金供求因素、市场投资价值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
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多因素框架的分析结果,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等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股市、
债市等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2、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科创板企业所处行业,
努力探寻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科创板上市公司。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
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书面资料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地
审视与判断投资机遇。
(1)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选全部或部分具备以下特征的上市公司:
A、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企业;
B、公司所处的行业符合国家的战略发展方向,并且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明显
的整体竞争优势,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技术领先,具有成本优势,营
销水平高,管理层素质高,市场份额占比较高;
C、公司发展战略清晰,核心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
D、公司具有核心竞争优势,关注企业对下游产品的定价能力,和上游产品
的议价能力;
E、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管理层关注流通股股东利益,并且企业的信
息披露公开透明。
(2)定量分析
科创板企业有其自身的成长路径和发展规律,因此本基金除了对传统反映上
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还
将结合分析企业所处成长阶段,和企业产品需求所处阶段,以挑选具有优势的个
股。
A、成长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B、财务指标:产权比率、经营杠杆、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平均存货周转率、平均收账期、利息保障倍数、
自由现金流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
倍数法(EV/EBITDA)、市销率(PS)等;
(3)估值方法
估值的目标是确定公司合理价值。为了准确刻画不同公司的价值,对处于不
同阶段(初创、成长、成熟、衰退)、不同业态(互联网、传媒、电商、新药研
发)的公司宜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A、成熟期的公司
对于处于成熟期的公司,通常可采用现金流折现(DCF)、市盈率(PE)、市
净率(PB)等方式估值。
处于成熟期的公司,通常主营业务稳定、盈利波动较小、盈利增速较低、未
来现金流可预期,因而可通过估计公司未来现金流、并以合适的贴现率折现,计
算公司的现值。同时,由于该阶段公司市盈率(PE)较为稳定,市盈率也是较为
普遍的估值指标。对于一些重资产的公司,PB也能从一定角度反映投资者的安
全边际。
B、成长期的公司
对于处于成长期的公司,依据其是否盈利可采用不同估值方法。
对于处于成长期、盈利模式逐渐清晰、但尚未盈利的公司,可采用PS、
EV/EBITDA等方式估值。一般来说,这样的公司处于高速成长期,但由于研发
费用、销售费用等投入较大的原因,公司尚未实现盈利、或实现了微量盈利;但
由于当期利润情况不足以反映公司未来的增长前景,故不能或不宜采用基于盈利
的PE、PEG等估值方式。对于这样的公司,销售额(Sales)、或息税折旧摊销前
利润(EBITDA)等指标通常能更好地反应公司增长前景,因而更适合采用PS、
EV/EBITDA估值。
对于处于成长期、且已经实现盈利的公司,除了采用PS估值外,也可采用
PEG估值。若公司盈利增长路径较为清晰,未来盈利预期的确定性较强,也可采
用现金流折现等绝对估值法,并在估计未来现金流过程中纳入公司增长的因素。
C、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公司
另外,对于一些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公司,可采用更能刻画公司未来盈利能
力、更具有针对性的估值方法。
比如,对电商、社交网站等流量驱动型的互联网平台类公司,可采取基于“用
户量”与“用户数”的估值模型,即V=f(用户数)* f(单用户价值)。其中较
为常用的是P/GMV估值。GMV=活跃用户数*平均单用户收入,用以表征流量驱
动型平台的用户价值。
比如,对于新药研发类公司可采用产品线(Pipeline)估值。产品线(Pipeline)
估值是指对于每条新药产线的成功率、以及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估计并贴现,
从而得到整个新药研发公司价值的估值方式。
3、其他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将运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方法,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通过对价值指标、成长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盈利质量、成长能
力、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核心竞争力、主营业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能力、商业模式、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4)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债券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资本市场资金环
境等重要因素的研究和预测,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
型等数量工具,优化基金资产在利率债、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环
境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
化趋势,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并通
过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的宏观研究基础上,综合分析各类信用债发行主体所处行业
环境、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
约,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类债券池,积极发掘信用利差
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并根据权益类资产投资(或拟投资)的总体规模和风险系数决定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其次,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以及股
指期货流动性、收益性、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以对
冲权益类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参与融资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
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业务。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择投
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b.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d.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