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起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详细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说明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请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3.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3.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无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一)基金发起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二)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二)基金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四、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3)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3)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后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联合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六)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契约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契约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资产计价 (七)基金单位收益计算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2.基金份额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基金单位收益计算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2.基金资产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十、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十二、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按规定公告。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信息披露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 (四)公开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基金成立后,公开说明书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
(五)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收益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保留到到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和以最近7个日历天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百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收益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单位当日收益(保留到到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和以最近7个日历天收益折算的年化收益率(百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关联交易;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经理更换;
11.基金费用的调整;
12.增加或减少销售服务代理人;
1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4.基金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5.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16.基金单位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17.注册登记人更换;
18.基金转换费率的变动;
1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或超过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2.其他重大事项。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6、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8、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单位收益计算出现错误;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或超过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无 (七)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收益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四、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基金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二十八、基金契约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
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
基金契约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按规定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