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生前海恒生
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94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以所有符合沪港通及深港通资格的港股股票和A股股票为选股范围。
(2)选样方法
对于样本空间内的股票,根据恒生行业分类将其划分为31个恒生二级行业。在每个恒
生二级行业内,将行业内股票按照总市值、净盈利和收入分别进行排名;对每只股票总市
值、净盈利和收入的排名按照50%、30%和20%的权重计算得分;在每个恒生二级行业内,
选取得分排名前两位的股票构成指数成份股;对于同时有A、H的股票根据再平衡日期的
A、H股票价差选取价格更低的股份类别。加权方式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样本股权重上
限设置为10%。样本股每年调整一次,样本股调整实施时间为每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收
盘后的下一交易日;对于同时有A、H股票的样本股每月进行一次A、H类别变更,A、H
类别变更实施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收盘后的下一交易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品种,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
在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
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5、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7、投资者应注意基金管理人、标的指数的提供者(即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标的指数
的专利权人(即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均属于同一金融集团(即汇丰集团)之成员。虽然
本基金的相关行为全部基于市场公平行为,基金管理人竭力按公平的交易关系进行及避免
非公平交易,但是依然不能完全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情况。若该等情况出现,基
金管理人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尽其所能确保任何与本基金有关的该等交
易均按公平的交易原则进行,以保证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获得公平对待。
8、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虽然基金管理人、该指数的提供者及该指数的专利权人是个别
的法律实体及独立地运作,各自从事活动及为本基金提供服务时都各自受到规管,但是各
自现时为同一金融集团的一部分。汇丰集团的品牌声誉,或会影响基金投资者对本基金的
判断,从而影响基金规模。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10、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11、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
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4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34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九、风险揭示 .................................................... 6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8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
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生前海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直销机构: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在投资人认购/申购
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标的指数:指恒生沪深港通细分行业龙头指数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209
办公地址:深圳巿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3座9楼03-04室
设立日期:2016年07月01日
法定代表人:刘宇
联系电话:400-620-6608
联系人:徐悦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29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70%
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0%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剑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董事长。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康佳集团公司、深圳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深圳市委办公厅。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深圳
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前海海洋产业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前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自然人董事,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前海中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创新研究院理事,前海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理事,深圳市前海金融同
业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单位出任人。
刘宇先生,会计学博士,董事、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恒生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助理经理、副总裁,机构业务执行副总裁。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李佩珊女士,环球金融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万国宝通银行市场推广助理副总裁,恒生
银行市场推广高级经理,投资产品基金投资服务高级经理,私人银行及信托服务助理总经理。
现任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投资产品及顾问业务主管、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
王晓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主任科员,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金融创新处副处长,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前海金融工作办公
室)副局长(副主任)。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前海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吕文忠先生,经济学学士,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曾任恒生银行有
限公司产品发展经理、AXA China Region人寿保险产品发展经理、香港星展银行存款及投
资副总裁。现任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发展及业务策划主管、执行副总裁。
陈坤耀先生,经济学哲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讲座教授,
香港岭南大学校长,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董事,香港地铁公司董事,Lloyd George
Management Fund董事,香港亚洲卫星公司独立董事,香港信报财经资深顾问。现任香港大
学专业进修学院董事局主席,香港大学校务委员会成员,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杰出
院士、香港公开大学名誉教授、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融研究中心顾问委员会主席、香港第
一太平公司独立董事,香港九龙仓集团独立董事,香港汇业财经集团独立董事。
郑振兴女士,哲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休斯顿浸会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休
斯顿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阿肯色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教授,休斯顿大学会计
财政教学及研究会计学教授、亚洲工商管理硕士课程总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经济分析办
公室检验公司会计操纵行为访问学者,路易斯安纳州立大学Ourso杰出会计学研究讲座教授
及博士课程统筹,德雷赛尔大学会计财政教学及研究杰出访问学者。现任香港理工大学会计
财政教学及研究讲座教授及学院主任。
沈四宝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副教授、教授、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中纺集团独立董事,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国际商法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席、中国仲裁法
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及资深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长、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华贸法律服务联盟主席。
陈家乐先生,金融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金融学系助理/副教
授,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讲座教授/系主任,及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院长。现
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伟伦金融学教授及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金芳女士,经济学博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书记员。现任上
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舒东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海南华人集团(澳门)常务副总经理,海南泰华期货有限
公司市场总监,亿达集团经营管理部总经理,万科集团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营销部高级研究
员,深圳方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
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前海融资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赵晶晶先生,金融学硕士,职工监事。曾任深圳航空有限公司计财部财务分析与风险控
制专员兼保险业务会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
部副总监。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谢维女士,工商管理硕士,职工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公募基金管
理与销售支持组组长,中财沃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项目部高级产品经理。现任恒生前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李剑峰先生,简历同上。
刘宇先生,简历同上。
傅宇先生,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任英国富尔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律师,美国美迈斯
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资深顾问,成都金控金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成都蓉兴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前海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风控总监,前海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风控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史芳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支行工程
师,深圳市奥尊信息技术公司高级工程师、项目经理,深圳卓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统架构
师、项目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资深架构师。现任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4、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