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2019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9〕252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正
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
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3)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
排在前30位。
(2)选样方法
将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中证行业分类进行分类,进入医药卫生行业的全部证
券作为中证医药卫生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000933。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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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
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例
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
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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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
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由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更新仅限于《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其余内容无变更。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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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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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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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
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以及基金托管人三
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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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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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藏东财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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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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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
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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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
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
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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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2楼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构二
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潘世友,董事,学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东软
集团深圳分公司项目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电商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商主管、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人。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1年始,先后在毕马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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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会计师事务所、德邦创新资本、海银财富担任审计助理经理、稽核审计部总
经理助理、稽核审计部内审总监等职务。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客座
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自1989年加入上海市联合
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
江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青年联
合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界别秘书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年联合会第八
届委员会常委、第三届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共青团浦东新
区委员会兼职法律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国家会计学院、中
国并购公会及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特约讲师等职务。自2008年始,先后在北京
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高
级合伙人等职务。
唐松,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助理、教授,上
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曾先
后在香港理工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自2010年加入上海
财经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本科教学管理等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
会计与财务问题、公司治理等。
2、监事
倪永彪,执行监事,学士。现任监察稽核部负责人。自2008年7月始,先
后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审计员、监察经理、投资风控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潘世友,总经理,简历同上。
郜杰,督察长,硕士。自2008年6月始,先后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
部总监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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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岩,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硕士。自1999年7月始,先后
在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担任高级经理、系统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逸女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硕士。自2010年6月始,先后
在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