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9年9月
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8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
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及基金经理运
用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
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
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认购的本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
效满3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更新对本基金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未
经审计)部分进行了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9月30日,对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相关服务机构部分进行了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15日。如无特殊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余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1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03
第一部分 绪言
《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可另行约定)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金
中发起资金不低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放式
基金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等人员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设立日期:2015年7月3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联系人:陈瑾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公司旗下管理多只公募基金:包括金信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智能中国2025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量
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金信消费升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金信民
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民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 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曾任安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经理、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监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产品经理、上海浦发发展银行
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卓越金融控股集团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
监、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1993年7月加入厦门大学工作,
先后曾在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等职务,并从1999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现
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
表厂副科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
理学院统计金融学副教授、院长助理。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成员,10余年
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
经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
理。
陈瑾女士,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996年7月到2004年7月担任广东省
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职员,2004年8月到2008年7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办事处副经理 ,2008年8月到2016年3月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现任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
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权益及固定
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
司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几高先生,督察长,博士。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风控专员、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
与风控部总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总监、歌斐国际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中心高级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斌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10年信息技术从
业经验,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余先生,北京大学信号与信息处理专业硕士。曾任香港汇丰银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交易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国银行总行投资经理兼宏观经济分析
师、诺安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太平洋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具
有十余年投资研究交易经验。2016年12月至今任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3月至今任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金信
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拟任为金信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杨杰先生,华中科技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年2月起历任金元证券股票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员,金信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现任金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5月至今任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拟任为金信民达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周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