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1月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准予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498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 2020年 3月 23日正式生效。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各类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7、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
中投资于短期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短期债券为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含)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依据2021年7月27日披露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进行修订。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八、侧袋机制 ......................................... 85
十九、风险揭示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1
一、绪言
《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增利短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
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
的证券投资基金
5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客服电话: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于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拟任董事长,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执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
郭树强先生,代行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蚁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略合作部
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鄂
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
席,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董
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付岩先生,董事,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普惠金融总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国通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天
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联律师事
务所主任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
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中心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结合推进
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联
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
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合
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2011年7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
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新
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2014年6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产品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宸
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金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北
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部副
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市场部
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嘉
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
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基金
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2017年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公司首席
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海扬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级专
务、副处长、太平洋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业务组副组长,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销售管理部总经理、产品支持部
总经理、养老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经理助理。
2015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养老金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务
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务部
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目主管。
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昌俊先生,数学硕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分析师、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2017年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天弘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
2019年12月)、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
2019年12月)、天弘弘丰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05月至
2021年05月)、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1月至2020年07月)、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至2020年02月)、天弘成享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至2021年07月)。现任
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悦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利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信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