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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高股息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广发高股息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代码:008704,C类基金代码:008705,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12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75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20年1月20日成立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规定,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3月14日起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广发高股息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详见附件)。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原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0%
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红利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100只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高股息率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2.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二、关于本基金修订法律文件的说明
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订,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同时公布经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相关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3月14日起生效。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3日
附件:《广发高股息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书面表决意见/书面意见 表决意见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符合《证券法》规定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删除,以下序号对应调整)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第二部分
释义 ……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删除,以下序号对应调整)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或基金中的某一类别份额(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或其他类别份额(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九、基金份额类别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
九、基金份额类别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
联系人:贺倩
……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注册资本:14,097.8万元人民币
……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谷澍
……
基金托管业务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
联系人:任航
……
第十二部份
基金的投资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人民币计价的恒生指数收益率×4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0%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其中沪深300指数可以较好地反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2、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香港市场存在历史最长久的指数,是反映香港股票市场表现最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指标,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80%+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调整)×1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红利指数从沪深市场中选取100只现金股息率高、分红较为稳定,并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沪深市场高股息率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2、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指数从符合港股通条件的香港上市公司证券中选取3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连续分红且股息率较高的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之日止。
…… ……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