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2019年9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57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而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
是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等;二是投
资工具风险,包括资源类相关行业股票的风险、其它股票的风险、债券风险、
衍生品风险等;三是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积极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
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对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0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8
第八部分 基金的存续 .................................................................................................................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4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 76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32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富时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生效日,《建信全球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在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再分为人民
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
动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错误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偏离的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
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可能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于原标的指数
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
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此外,如果指数公司
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
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如下,该
等因素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
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股票、
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
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进行替代。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6)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跟踪误差;
(7)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
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
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
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
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
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5、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
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
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6. 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1)税收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
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
理的真实准确负责。因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
(2)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
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
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或者编制机构退出市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在极端情况
下,成份股中停牌股票的比例可能比较大,由于停牌股票在停牌期间的流动性受
限,无法立即变现,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增加。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
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
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
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
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
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
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
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
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
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
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
击、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
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
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