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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出现触发《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自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进行了基金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4月18日刊登了《景顺长城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以下简称“《清算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清算报告》的相关规定,实际应分配剩余财产共计人民币156,953.95元,其中 A 类基金份额应分配剩余财产为人民币80,193.07元,C 类基金份额应分配剩余财产为人民币76,760.88元,将分别按本基金进入清算期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尾差亦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上述资金将于2024年4月18日自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账户注销等业务。投资者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