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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将自2022年5月20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同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5748)后,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8897)。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并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100万元 0.80%
0%
100万元≤M<
300万元 0.50%
300万元≤M<
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
000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7
日 1.50% 持有期限(N)<7
日 1.50%
7日≤N<30日 0.10% N≥7日 0% N≥30日 0%
销售服务费率 0% 0.30% (年费)
管理费率 1.00% (年费)
托管费率 0.20%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
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
言
六、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
义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银可转债精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
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
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等, 或对基
金份额类别的分类方法及规模进行调整, 但应在该
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的
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申购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
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
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约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信息披露方式、登载媒体、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
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信息披露方式、登载媒介、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
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
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盖章确认或以XBRL的
形式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盖章确认或以XBRL的形式确
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
持一致。
托管协议章
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
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
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
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
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五、基金财产
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不少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
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年限。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估
值和会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
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三、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 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