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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12月7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7511),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Y<7天
7天≤Y<30天
30天≤Y
赎回费率
1.5%
0.5%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一致。
4.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鹏华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基金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修改前内容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
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修改后内容
4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
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
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
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
和会计核算
十、基金信息披露
修改前内容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修改后内容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各
类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