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六月
I
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0 年 2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6 号)
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
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偏离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 ETF 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 ETF 面临的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分红特殊安排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
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
II
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
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管理风险;
(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6)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红利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红利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范围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
购情况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
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
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
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
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
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III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6、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7、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
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
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IV
目 录
一、绪 言....................................................................................................................1
二、释 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3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30
十、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41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42
十二、基金的投资......................................................................................................43
十三、基金的财产......................................................................................................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5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1
十九、风险揭示..........................................................................................................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六、备查文件....................................................................................................105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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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0、标的指数:指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目标 ETF:指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2、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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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5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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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
可供分配利润之基准日
64、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指自然日),若该日
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65、月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指自然日),若该日
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取该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6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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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8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
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9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