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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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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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20】243 号文准予募
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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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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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两年,在基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
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两年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的风险。
(十二)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基金。本基金在对每笔基金份额收取固定管
理费的基础上,对每笔符合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单独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
业绩报酬。本基金的收费模式与大多数国内市场上现存的固定费率模式是不同的。
因此,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产品创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本基金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为未扣除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前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于每笔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转入日期和赎回、转出日期不同,每笔基
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可能不同,进而导致不同基金份额的业绩报
酬可能不同,赎回时应承担的业绩报酬金额也不同,实际业绩报酬计提结果以登
记机构计提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业绩报酬在投资者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时从赎回或清算资金中一
次性计提。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或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业
绩报酬的,故投资者在赎回或基金合同终止时根据每日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的资产金额会和最终到账的资金存在不一致。
本基金为逐笔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由于管理人可能计提业绩报酬,投资者
实际赎回份额净值可能低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实际赎回金额,
以登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十三)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
为准。
(十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
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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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9 月 30 日。如本
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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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7
第二部分、释义......................................................................................................................................................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3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5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5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5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70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8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88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9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2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03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111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12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0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1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63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65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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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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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价值
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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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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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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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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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港股通标的股票: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两年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58、两年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
份额两年持有期起始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
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在基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
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
金份额;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
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
基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59、逐笔计提业绩报酬:指本基金对每笔符合计提业绩报酬的基金份额单独
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60、业绩报酬:指基金管理人在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基础上,当基金业绩超越
基金合同预先设定的基准时,对超额收益部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收取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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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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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1989 年至 1994 年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工
作;1994 年至 2000 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
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2000 年至 2005 年先后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2005 年至 2006 年先后担任
景顺长城价值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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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2006 年至 2016 年先后担任华能
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2011 年至 2016 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6 年至 2020 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
委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