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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1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29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
年4月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
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等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
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
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投资及其
他应披露事项等章节进行更新。除非本次更新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相关信息更新
截止日为2024年6月26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5日。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1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57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6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74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1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6
第二十六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16
第一部分绪言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博远
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日期: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联系人:邹莉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钟鸣远 45.03%
深圳博远协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0%
黄军锋 4.99%
胡隽 4.99%
姜俊 4.99%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胡隽先生,董事长,毕业于武汉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学学士学位。历任中
粮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职员,中粮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布鲁
斯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策略研究员,新
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姜俊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
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行软件中心软件工程师、项目经理,中金金融认证
中心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咨询顾问,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博远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方齐云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武汉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经济学博士学
位。现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华中工学院经济系助教,
孝感广播电视大学助教、讲师,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副教授。
王少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清华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现
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武汉水电大学数学系助教、讲师,湖北省计划管
理学院、湖北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
廖俊平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中山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
武汉城建学院助教、讲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
2、监事
凌琦林女士,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
现任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总经理。历任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综合管理
部人力资源专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薪酬管理室主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办公室总监助理。
冯妙婷女士,监事。毕业于深圳大学会计学专业,学士学位。现任博远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风控员。历任深圳市金雨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深圳前海润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钟鸣远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杜鹏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
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
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
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黄军锋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执行经理,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姜俊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欧阳睿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学士,辅修法律,英国谢菲尔德大
学管理工程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金融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资
深专家、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结构金融部总经理、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
二部执行总经理、太和智库(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财经研究中心研究员等。
蒲建勋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管理学学士。历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财务管理岗、广州晋太誉皮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产品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高级经理、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部门执行总经理、海南平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二)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钟鸣远先生,中国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简介同上。2019年11月19日起任
博远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15日起兼任博远双债增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28日兼任博远博锐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3日起兼任博远臻享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30日至2023年3月23日兼任博远鑫享三
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30日至2023年5月16日兼任
博远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6日兼任博
远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年11月24日起兼任博远增裕利率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7月29日,本基金由钟鸣远先生及蔡宇飞先生共
同管理;
自2021年7月30日起,本基金由钟鸣远先生单独管理。
(三)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
委员2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黄军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余丽旋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部部门总经理兼基金经
理。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
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受托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尽量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等。
(2)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
控制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
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
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公司设立风险监察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风险管理及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的具体内容、工作权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
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各管理和业务
流程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风险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风险监察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高层管控的第四道防线。董事
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受托资产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
审议、监督和检查。公司经营层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
程序的制定、风险限额的设定等,重点是公司的合规控制和风险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
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三十年
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
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
道,在国内设有259家证券营业部,拥有5家一级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国际有限
公司、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以
香港公司为国际化平台,在英国、新加坡、韩国设立子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
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致力于“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具有国际
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推动证券行
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化金融机构,成
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二)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
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
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
或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
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
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2014
年1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
复,成为业内首批可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券商之一,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截至2024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64只公募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和效果。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最高
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偏好、风
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理部、法律合
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
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
的托管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
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
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二)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邹莉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网站:www.boyuan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91号1608、1609、1610办公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14层
法定代表人 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howbuy.com
(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 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 952303
网址 www.huaruisales.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sd.citics.com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窦长宏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www.gzs.com.cn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 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www.fund123.cn
(1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 025-66046166-849
网址 www.huilinbd.com
(1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8-11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2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2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2555
网址 fund.10jqka.com.cn
(2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www.puyifund.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728
网址 www.hcfunds.com
(2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简梦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网址 www.520fund.com.cn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7)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金地中心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888
网址 www.zzfund.com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 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9-9288
网址 danjuanfunds.com
(30)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 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3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2期11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032-588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3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 951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7F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 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增减、变更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
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电话:(0755)29395888
传真:(0755)29395889
联系人:张汉锋
客户服务电话:(0755)29395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肖菊
联系人:肖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
月17日证监许可[2020]129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募集期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0日,共募集基金份额237,417,214.48份
(含利息结转),其中A类份额41,644,444.02份(含利息结转),C类份额
195,772,770.46份(含利息结转),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263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0年5月1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A类或C类基金
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为0.1元,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不受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50%比例要求
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及最低持有份额不受限制。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
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其他销售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普通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类基金份额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0.80% 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50%
300万元(含)-500万元 0.30%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
优惠费率,请投资者参见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特定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金额及费率 C类基金份额费率
申购费 100万元以下 0.08% 0%
100万元(含)-300万元 0.05%
300万元(含)-500万元 0.03%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
养老保险组合。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6个月 0.50%
6个月以上(含) 0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30日 0.50%
30日以上(含)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从该份额初始登记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有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而言,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者
不收取的赎回费。
对持有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而言,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2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该类别基金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赎回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0
日,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50%=6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62,500.00=12,437,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假设赎回
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0.0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
的情形。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
部分,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
数,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家有
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
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托管理人的投研平台精选优质可转换债券和信用债品种,在严格控制组
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
者创造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
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2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
产的20%;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非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趋向、市场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合对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运行情况等因素的前瞻性研
究,预判各类别资产在短、中、长期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动态调整基金资产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配置比
例。
2、双债增利策略
本基金的双债增利策略指基金管理人依附自身投研平台和外部机构投研支持精选
优质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品种,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1)普通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股期
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换成相应的股票。投资该类型的债
券主要包括以下子策略:
①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对应的正股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盈利能
力指标(净资产收益率(ROE)、毛利率、净利率和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成
长能力指标(EPS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和估值水平指标(市盈率
(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和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
等)来定量评判。另外,本基金将结合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部分的信用分
析和正股的基本面分析,精选未来具备上涨动力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②条款博弈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回售条款、赎回条款和修
正转股价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价值有重要影
响。本基金将根据转股标的公司当前经营状况、未来发展战略、公司财务状况和融资
需求,对发行人的转股意愿和能力进行分析,挖掘其中的投资机会。
③低风险套利策略
按照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根据事先约
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股票,因此存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正股之间的套利空
间。当转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反之,买入标的股票并卖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以获得套利利差。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与正股之间的关系,择机进行低风险套利,增强基金
投资组合收益。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与普通可转换债券不同的是,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市后债券部分与权证部分实
行分离交易。一方面,本基金因认购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可以择时卖
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另一方面,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
将综合分析信用状况、流动性以及与利率产品的利差等情况,以及分析跟股市之间的
相关性,在此基础上合理评估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的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
资决策;同时本基金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适时动态调整纯债和认股权或标的股票之
间的比例。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而信用溢价主要受两个方
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因此对应采取
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市场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周期变化、行业信用状况、信
用债市场流动性风险、供需关系等的综合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
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依靠外部评级结果和内部评级系统分析标的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
风险及未来信用利差走势,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
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非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
3、其他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其他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骑乘策略和息差策略等,在合理管
理并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提高组合的投资收益。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险的有效控
制。管理人将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及其他相关因素的综合考量来调整债券组
合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
下降带来的风险。
(2)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
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
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3)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
利用杠杆效应增加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
下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
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
收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
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配置。
5、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综合考量宏观
经济发展、政策支持发展力度、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利用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甄选具备经营稳健、管理规范、财务指标健康、估值水平合
理等特征的细分行业领域领先的上市公司股票,以谋求超额收益。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根据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评判企业的投资价值,从而决定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策略。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
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授权流程;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和判断。
2、决策程序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
责制。具体的流程如下:
(1)研究部门在对宏观经济指标、国家财政政策、国家货币政策、经济周期、行
业景气、信用风险、国际环境等因素及外部研究报告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定期或
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建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建议报告
作出资产配置决策;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基金的资产配置等重
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经理;
(3)基金经理在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制定具
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在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前,通过投研会、晨会等各种例会
形式认真听取研究人员和其他投资人员的建议,力求投资组合方案是在深入研究的基
础上制定;
(4)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
可直接下达投资指令;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须经相关投资部门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下达投资指令;
(5)投资指令统一下达给集中交易室,经中央交易员集中审核、分解后下达给交
易员执行;
(6)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主管,由交易主管将交易情况反馈给基
金经理;
(7)风险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测量与绩效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
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非现金资
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2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20%;
(2)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40%+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
率*4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可转换债券组成,能够反映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
中债信用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债、短期融资券和中
期票据等发行主体是企业的、在境内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涵盖了市场各信用级
别的信用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信用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
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
体发展趋势。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以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为主要
投资品种,且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采用“中证可转
换债券指数收益率”、“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沪深300指数收益率”和
“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分别作为可转债及可交债、信用债、
股票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分别赋予40%、40%、15%和5%的权重,基于
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以“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
收益率*40%+中债信用债总指数收益率*4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金融机构人民
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
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投资组合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投资组合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79,062.32 12.73
其中:股票 579,062.32 12.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940,500.31 64.62
其中:债券 2,940,500.31 64.6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9,668.27 6.59
8 其他资产 730,938.27 16.06
9 合计 4,550,169.1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2,444.00 5.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73,618.32 6.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3,000.00 1.3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79,062.32 12.75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568 中科星图 1,500 83,100.00 1.83
2 300017 网宿科技 7,000 65,100.00 1.43
3 301091 深城交 1,500 63,000.00 1.39
4 688041 海光信息 800 61,808.00 1.36
5 688095 福昕软件 700 47,299.00 1.04
6 301589 诺瓦星云 100 45,156.00 0.99
7 002929 润建股份 1,100 44,616.00 0.98
8 688522 纳睿雷达 600 37,194.00 0.82
9 600580 卧龙电驱 2,000 33,800.00 0.74
10 688629 华丰科技 1,000 26,430.00 0.5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31,166.70 18.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109,333.61 46.4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940,500.31 64.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4,000 436,004.49 9.60
2 113052 兴业转债 4,000 416,692.88 9.17
3 188775 21华电06 4,000 406,576.66 8.95
4 149687 21广发17 3,000 305,081.59 6.72
5 110085 通22转债 2,000 216,108.68 4.7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除21广发17(149687.SZ)、中信
转债(113021.SH)、东南转债(127103.SZ)、巨星转债(113648.SH)、华设转债
(113674.SH)和兴业转债(113052.SH)的发行主体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21广发17(149687.SZ)发行主体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因内部研究报告撰写不规范、询价流程不规范等事项,于2024年3月22日
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警示(监管警示〔2024〕22号);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
等事项,于2023年9月23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2023〕65号);
因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事项,于2023年8月22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
行处罚(广东银罚决字〔2023〕11号);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等事项,于
2023年4月1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证监立案字0382023005
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中信转债(113021.SH)发行主体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因信贷业务违规、票据业务违规等事项,于2023年11月16日受到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15号);因信息披露及资料、文件等上报违规等
事项,于2023年12月29日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金罚决字〔2023〕69
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东南转债(127103.SZ)发行主体浙江东南网架股
份有限公司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事项,于2023年7月16日受到重庆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罚款((渝)建罚〔2023〕第0032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巨星转债(113648.SH)发行主体乐山巨星农牧股
份有限公司因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事项,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3〕0374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华设转债(113674.SH)发行主体华设设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于2024年2月22日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126号)。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兴业转债(113052.SH)发行主体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因基金销售业务在销售产品准入集中统一管理、基金销售业务数据统计质量等
方面存在不足的事项,于2023年5月8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责
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号)。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以上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30,338.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599.6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30,938.2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59 浦发转债 436,004.49 9.60
2 113052 兴业转债 416,692.88 9.17
3 110085 通22转债 216,108.68 4.76
4 113021 中信转债 207,841.46 4.58
5 113648 巨星转债 147,022.44 3.24
6 113674 华设转债 124,519.01 2.74
7 118042 奥维转债 114,188.58 2.51
8 113044 大秦转债 89,852.31 1.98
9 127067 恒逸转2 89,000.90 1.96
10 111008 沿浦转债 63,003.13 1.39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A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6% 0.57% 6.71% 0.45% -4.85% 0.1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57% 0.71% 7.09% 0.36% -2.52% 0.3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58% 0.59% -7.33% 0.42% 7.91% 0.1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32% 0.61% -1.01% 0.27% -5.31% 0.34%
2020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12月31日 0.36% 0.63% 4.83% 0.38% -4.47% 0.25%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C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72% 0.57% 6.71% 0.45% -4.99% 0.12%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35% 0.71% 7.09% 0.36% -2.74% 0.3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0.39% 0.59% -7.33% 0.42% 7.72% 0.1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50% 0.61% -1.01% 0.27% -5.49% 0.34%
2020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年12月31日 -0.38% 0.63% 4.83% 0.38% -5.21% 0.2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建仓期已结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
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
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
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
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
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9、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
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
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
择一家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
宜。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
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
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
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规定。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4、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
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
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侧袋账户的会计核
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
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
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
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
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
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
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
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
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
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
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
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
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
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2、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
寸需要,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标的资产主要为标准化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
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
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合理安排各
资产到期时间分布,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
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
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具体: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4)暂停基金估值;
(5)摆动定价;
(6)启动侧袋机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
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费率不低于1.5%。短期
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
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
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
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
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
回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实施侧袋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实
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如下: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
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
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
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
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针对实施上述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业务程序,确
保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市场资金动向,提前调整投资和头寸安排,尽可能
的避免出现不得不实施上述备用风险管理工具的流动性风险,将对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潜在影响降至最低。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
在利用定价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
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
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由于我国可转债市场起步较晚,可转债市场容量较小,可选
择投资品种有限,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可转债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其次,本基金投资
于可转债,需要面临由可转债对应正股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可转债价格波动风险,以
及在转股期内由于可转债正股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而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的风险
等。
另外,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发挥自身投研优势,加强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
续优化组合配置,以减少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
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
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
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
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
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4、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因此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
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除了面临与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共同的风险
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等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属于市场创新产品,其未来的交易
活跃程度、价格决定机制、投资者关注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存托凭证的交易
框架中涉及发行人、存托机构、托管机构等多个法律主体,其交易结构及原理与股票
相比更为复杂;存托凭证以发行人新增基础股票为基础,如果未来发行人股东将其持
有的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并在公开市场流通,造成存托凭证的供给数量变大,可
能导致存托凭证交易价格发生大辐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的股
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自动受存托协议
约束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
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就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况
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
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
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可以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进行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其他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
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
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对基金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
融通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
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具体表决方式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按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
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
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
T2栋4301
法定代表人:钟鸣远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8】19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年8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
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
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
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2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
产的20%;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包括非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
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品种。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和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非现金资
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非现金资产的20%,投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20%;
(2)股票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2)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3)、(10)、(12)、(17)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
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
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
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托管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三方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
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七)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在选定的证券经纪商处为本基金开立
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办理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的规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的协议。证券资金账户与基
金托管银行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
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
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
估值机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
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
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送出的除外。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敬请及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
式。
对于选择通过邮寄方式获取对账单的,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
任;对于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等互联网方式获取对账单的,基金管理人
不对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
则另行公告。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
息、基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yuanfunds.com,投资者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
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
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0755-29395858,传
真:0755-29395889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boyuanfund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yuanfunds.com
六、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29395858或以
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
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2024-03-06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3-06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03-06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03-06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29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29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4-04-16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4-04-17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4-04-18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公告 2024-04-19
关于更正《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公告》的公告 2024-04-19
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4-04-22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2
关于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2024-05-23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4-05-2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远双债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六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
下:
1、在“重要提示”,载明本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章节及其截止日期;
2、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更新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相关情况;
3、在“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更新本基金相关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
4、在“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更新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投资组合
报告;
5、在“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有关基金
管理人及本基金的所有公告。
博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