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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并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转换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改《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自2022年11月0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段落
(一)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三)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修改前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对所
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
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在其
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职责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修改后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基金
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
的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
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
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职责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切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
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五、划款指
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四)基金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
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
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
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
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交易所证
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
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
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
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
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基
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
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
子指令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
六、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期货
交易的证券经
纪机构、期货经
纪机构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
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
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
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
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
收结算数据。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期货交易的
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
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
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
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
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
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
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
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
托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
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
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
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六、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二)基金投资
证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
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
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
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
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
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
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
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1、清算与交割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
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
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
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
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
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
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
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
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东兴中证消费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dxam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1800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