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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需求,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4月7日起,对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代码:018259),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代码:009140),同时对《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次增设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
3、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4、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6、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对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系《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且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合同》具体修改详见附件,本公司对《托管协议》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3)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本次修改涉及内容进行更新,并披露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5-8888)咨询相关事宜。
(4)上述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上述修订自2023年4月7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
附件《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
别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前)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
行适当程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永赢竞争力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后)
新增内容: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
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1、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简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简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程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程序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
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
纪中心大厦27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进
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
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
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
世纪中心大厦21、22、23、27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均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新增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新增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相应份额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