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相关
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中证主要
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与目标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目标ETF: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ETF”),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 的
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本基金以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ETF”)为目标ETF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标的指数:指中证主要消费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投
资目标ETF份额所得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
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
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
目标ETF为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
数为中证主要消费指数。如目标ETF的标的指数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应相
应变更,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
标ETF,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
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
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者按照目标ETF法
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赎目标ETF,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
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
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
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