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 69号)
核准日期:2005年4月2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有效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指2004年8月16日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招募说明书: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销售代理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签订的《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本基金合同或依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巨额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称为巨额赎回;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正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重大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46-47楼
法定代表人:林昌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持67%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权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客服电话:(021)53524620
联系人:宋宜农 汪毓
网址:www.epf.com.cn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林昌先生,董事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南方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Stephen Pelletier先生,董事,耶鲁大学硕士,美国国籍。历任汉基信托银行(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新加坡分公司总经理,汉基信托银行副总裁;保德信证券公司战略规划主管;美国培基证券高级副总裁,负责亚太区业务;保德信金融集团副总裁,负责保德信国际市场投资管理业务。现任保德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胡世明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中国国籍。曾任中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机构监管部副处长。现任光大证券财务总监。
汤臣(PAUL THOMPSON)先生,董事总经理,英国国籍,英国商业教育委员会全国文凭(商业管理),持有美国“全国证券经纪人协会”的从业资格。历任富达投资国际产品发展及新市场主管(英国伦敦);高盛公司执行总监-离岸基金主管(英国伦敦);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管理总监-环球互惠基金销售及产品主管(美国新泽西州)。曾担任高盛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互惠基金投资企业董事(英国);机构货币市场协会董事。
盛松先生,董事兼督察长,北京大学硕士,中国国籍。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交易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03年以来从事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中国国籍。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现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张亦春先生,独立董事,教授,香港科学院荣誉博士,中国国籍。1960年以来在厦门大学担任教学和行政工作,长期从事金融教学和研究工作,是我国著名的经济金融学家,厦门大学国家级金融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顾问。现任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兼任广州中天证券研究院特约研究员,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H股)和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待上市)等公司之独立董事。
汪同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著名数量经济学专家,中国国籍。1985年担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师;1986年起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
孔伟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伦敦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国籍。曾就职于英国史密夫律师行(HERBERT SMITH),日本东京外立综合法律事务所。2001年至今为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和主任。
辛定华(Patrick Sun)先生, 独立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大学理学士学位,香港和英国的特许会计师,中国国籍。历任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区总裁;怡富集团执行董事及中港台地区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部主管;香港上市公司商会名誉总干事。曾担任香港联交所上巿委员会副主席,香港联交所理事,香港证监会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现任网思有限公司副主席。
李仕达(STUART LECKIE)先生,独立董事,苏格兰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美国精算师协会会员,英国国籍。曾任华信惠悦公司和富达投资公司亚太区主席;交易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目前担任STIRLING FINANCE Ltd总裁,并为香港证监会多个委员会的委员。
2. 监事会成员
王继忠先生,监事,北京大学学士,中国国籍。曾任职于中国长城财务公司投资贸易部,中国光大银行证券业务部。历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副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叶世仪女士,监事,美国Holy Names College大学学士,美国国籍,历任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美国国宏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中国区域董事。现任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帅先生,监事,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中国国籍。曾就职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2002年以来进入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合资基金公司筹备工作。现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汤臣(PAUL THOMPSON)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盛松先生,现任本公司督察长,简历同上。
4. 基金经理介绍
何如克(ROBERT HORROCKS)先生,英国利兹大学现代中文学及中国历史哲学博士, 英国投资学会会员 (UKSIP, IIMR),持EFFAS财务分析员资格,台湾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资格,英国国籍。1994年加入 WI Carr (香港)专责中国市场分析。1995年以来担任英国施罗德集团英国市场分析员,远东基金经理,施罗德台湾分公司总经理,施罗德韩国分公司副投资总监,施罗德上海办事处联席董事。现任本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5. 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汤臣(PAUL THOMPSON)先生,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何如克(ROBERT HORROCKS)先生,现任本公司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现任本公司首席运营官。
黄翔先生,现任本公司投资副总监。
常昊先生,现任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现任本公司高级债券经理及资产配置经理。
宋宜农先生,现任本公司市场部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13)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公司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公司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它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公司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本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公司更注重“软控制”,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全公司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公司管理层下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公司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地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公司的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公司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公司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公司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
5. 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公司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公司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公司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公司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基本依据;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公司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