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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并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改《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自2023年8月1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办理,由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交易管理职责。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段落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 法定代表人:银国宏牛南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
投资所需账户。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投资所需账户。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行。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银行账户(“托管资金账户” 或“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银行账户进行。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
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
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
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
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 (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 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
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
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相应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
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
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
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
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
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
经营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
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本基金投资期货相关事宜,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期货经营机构另行签署相关操作协议,并遵照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期货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
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
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
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
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
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
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1)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它证券交易由基金托
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
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3)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
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时间紧急,基金管理人可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补发书面通知。
3)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15:00之后发送
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合,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
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 若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
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
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DVP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
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DVP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
后执行。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DVP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东兴兴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dxam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1800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