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6日《关于准予
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557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
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期货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
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
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份额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
易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
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国内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科创板
对个股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且新股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置涨跌幅限
制,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其他版块更为剧烈的波动)、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
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版块更为严格退市标准,且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科创板股票流动性
较差的风险(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版块,整体版块活跃度可能弱
于A股其他版块,在特殊时期存在基金交易成交等待时间较长或无法成交的可
能)、本基金投资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科技创新主题股票,
该类股票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等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持仓股票股价
存在同向波动的可能,从而产生对基金净值不利的影响)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具
有明显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将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
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个月的滚动运作期。运
作期内该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份基金份额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就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滚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
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
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
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
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
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
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
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
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
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
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8月19日。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0 年8月28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7
第二部分 释义......................................................................................................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提示........................................................................................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科技创新
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
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科技创新一个月滚动持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个月的滚动运作期。运作期
内该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
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1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月无月度对日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
工作日,下同),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2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3、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
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年10月21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19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郭梦珺
股权结构: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
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
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
人;上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
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布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蓝象智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罗
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董事。
葛旋先生,董事,1971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
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
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及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
托股份公司董事、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
所所长。
李志惠先生,董事,1967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
房改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
副处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兼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1979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