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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增强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12月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目录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原条款
(一)基金管理人
……
住 所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吴 淞 路 218 号
3501B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1幢2101-2106单元(公司运营与数据
中心相关人员仍在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
号3501B室办公)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
日起1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
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
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
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保管。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
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
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
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
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
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
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
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
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
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
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
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
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
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
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
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
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
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
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
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用的现行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
理者应承担的义务。对于向托管人提供的
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必需的手续,并已
取得了自然人的同意或者授权。
(一)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503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号S1幢2101-2106单元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
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
(5)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相关协议约定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
三方应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
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中,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
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
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
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
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
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
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
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
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
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
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
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
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
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
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
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
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
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
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
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
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
留印鉴(须包括基金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
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
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
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
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
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
六、指令的发
送、确认和执
行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
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
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
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
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
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
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
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
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
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
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
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
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
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
及T+0日非担保、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
理人应在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
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
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
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
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办理。
……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
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包含赎回产生
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
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
追偿基金的损失。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
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
安全保管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
交易时,应通过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
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托管账户与证
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转账,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划款。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
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
来等有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
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
方式。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
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双方协商一致
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如基金管
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
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
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
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
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
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
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
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
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
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
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
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
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
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
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
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
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
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
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
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
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
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
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
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
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
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
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
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
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
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
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7 日前(包含赎回产
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
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德邦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网址:www.db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