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4、同利A: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5、同利B: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 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同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26、同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7、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同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分级基金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3、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同利A的开放日
同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同利B的封闭期 同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同利 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利A、同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同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同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同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同利A、同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同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同利A、同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二)同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6×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利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成立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同利A的首次收益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同利A的收益率。
2、开放日
同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同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满一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满两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满两年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3月14日、2015年3月14日,以此类推。其中,假设2015年3月14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3月13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2015年3月13日。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同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元,同利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同利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同利B的运作
1、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同利A和同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利A的开放日计算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分别计算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同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T日),设Ta 为自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 aT
为T日同利A的份额余额,Fb 为T日同利B的份额余额,NAVaT 为T日同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r ?NAVaT =1.00×?? 1+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Ta ??
"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FaT ×1.00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Ta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 NVT FaT
2、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 为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T日)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 max??? NVT ? NAVaT × FaT ,0???
? Fb ?
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
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同利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同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Ta
为自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T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 aT 为T日同利A
的份额余额,Fb 为T日同利B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T日同利A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同利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1.00 ×??1+ r ×Ta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r
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FaT ×1.00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Ta (下同)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同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同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同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同利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 NVT FaT
2、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 bT 为T日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 max??? NVT ? NAVaT × FaT ,0???
? Fb ?
上式中,在同利A的非开放日,NAVaT 为同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同利A的开放日,NAVaT 为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同利A和同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同利A、同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同利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3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同利A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同利A、同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同利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同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同利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同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可参与同利A或同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同利A和同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同利A、同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同利A、同利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各自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同利A、同利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同利B先于同利A结束募集,在同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同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同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如果同利A先于同利B结束募集,同利A的认购申请将须等到同利B募集结束后统一进行确认。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同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同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同利A的份额数×同利A的折算比例 同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