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20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22
第七部分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十部分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转换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 94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5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6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 97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已届满,天弘同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故基金
合同中的份额分级机制等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天弘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同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划分为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26、同利A: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A份额。同利A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7、同利B:指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利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同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同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
为3年
28、同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29、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
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0、同利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同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2、分级基金运作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同利A、同利B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33、《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
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4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52、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3、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6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6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
基金不支持E类基金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类基金份额仅在
场外申购、赎回,且不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7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
称变更为“天弘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A、
同利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同利A和同利B的收益计
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本基金在扣除同利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同利B享有,亏损以
同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同利B承担。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同利A的开放日
同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六、同利B的封闭期
同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
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以及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利 A、
同利 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同利A、同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同利A、同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开
放一次,同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同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
同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同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同利A的单个开放日,
如果同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同利A、同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
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同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同利A、同
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二)同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同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同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6×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同利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数的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成立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同利A的首次收益
率;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同
利A的收益率。
2、开放日
同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一年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同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满一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满
两年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如,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
满两年的日期分别为2014年3月14日、2015年3月14日,以此类推。其中,
假设2015年3月14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5年3月
13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2015年3月13日。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成立后每满一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同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同
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元,同利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同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同利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同利
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同利B的运作
1、同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同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同利
B将申请在深圳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