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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 17:00 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 年 7 月 12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16 层
联系人:昂思梦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
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即在 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zofund.com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3 年 6 月 27 日
起,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睿达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上海中心大厦 16 层
联系人:昂思梦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时间为准。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
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
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
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
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
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昂思梦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9
传真:021-33830351
网址:www.zofund.com
2、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
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700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9 日
附件一:《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
的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变更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并将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调整基金费率、投资范
围、投资限制等内容,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
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将进行必要的
修改或补充。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方案实施前预留至少 20 个工作日供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赎回或转出。关于变更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四《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9 日
附件二: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zo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
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
附件四: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
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本次修改的合同条款如下: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中欧睿达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中欧睿达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欧睿达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
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六、基金资产如投资于港股,会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
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
的具体内容。
七、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
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
能。
八、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
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
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
格波动风险等。
九、本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6 个月,基金
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
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
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
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
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
金份额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睿达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
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睿达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睿达 6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欧
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
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睿达 6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睿达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睿
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睿达 6 个
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睿
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
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
转托管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原中欧睿
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存续期:指《中欧睿达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至《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33、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以
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运作
方式,在每个运作周期内,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的期间开放期定期开放
34、运作周期:本基金以 36 个月
为一个运作周期,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到期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至 3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
一日止
35、封闭期:指本基金在每个运作
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
每个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
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
金,期间基金份额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
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期分为
期间开放期与到期开放期
37、到期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
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
期。第一个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36 个月以后的月度对日,第
二个及以后的到期开放期的首日为上
一个到期开放期结束次日的 36 个月后
的不定期期限
33、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34 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各类
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
指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对由原中欧睿
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转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言,下
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
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
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原基金份额确
认之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
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6个月的月度对日
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
区间,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月度对日为
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35、开放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各
类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
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
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每个到期开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38、期间开放期:在每个运作周期
中,本基金设立 5 个期间开放期,第一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
日的 6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
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
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8 个月后
的月度对日,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
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
对日,第五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
作周期首日的 30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本基金的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
作日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4、《业务规则》:指《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
法》中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
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
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4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
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低于三年
4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业务规则,其中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
规则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
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
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
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新增)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4、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本基金根
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睿达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
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
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
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
指为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
计算基准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
法律法规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
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一、基金名称
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
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
运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6 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
到期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到期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
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
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
含为 6 个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
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6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
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
运作周期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
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
日的 30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
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6 个月,锁
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
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
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具体请见“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部分。
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
期前公告说明。在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
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
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始。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
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
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前
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
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
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
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与
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4]117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欧睿达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生效。
2023 年 XX 月 XX 日,中欧睿达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认
购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
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变
更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并将基金名称
相应变更为中欧睿达6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并调整基金费率、投
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内容。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23 年 XX 月 XX
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自份额转换基准
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基金转型之日)起,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
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
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
别基金合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同一类别的基
金进行合并。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
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
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
基金存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
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运作方式
对于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份
赎回 运作周期和到期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
运作。
本基金以36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每个运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到期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6 个
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在每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到期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
到期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到期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
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在到期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运作周期以封闭期
和期间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共包
含为 6 个封闭期和 5 个期间开放期。
在每个运作周期中,第一个期间开
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6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期间开放期的首
日为该运作周期首日的 12 个月后的月
度对日,第三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
运作周期首日的18个月后的月度对日,
第四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
期首日的 24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五
个期间开放期的首日为该运作周期首
日的 30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本基金的
每个期间开放期为 1 至 5 个工作日,具
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
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6 个月,锁定持有期
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
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及转换转出业务。
锁定持有期指原基金份额确认之
日(对由原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为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
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
至原基金份额确认之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6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
到期日)止,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
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月度
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度最后一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
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期间开放
期前公告说明。在期间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每个运作周期内,除期间开放期
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
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始。如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发生
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
按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前
述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
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
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
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
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
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
开放期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
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
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期结束,仍存在
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则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
作日,并以受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
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据计算赎回金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 六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 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8 层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
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
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
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
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
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
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及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
期货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50%,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到
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
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50%。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
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 36 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
本基金在每个运作周期前确定大类资
产初始配比,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每个运作周期的前 3 个月为建仓期,力
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信
用衍生品(不含合约类信用衍生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可转换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
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
金资产的 10%-3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上而下分析的
争在建仓期结束前达到大类资产初始
配比目标,达到初始配比目标后除证券
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大类资产配
比,不做频繁的主动大类资产配置调
整。通过上述投资方法,一方面使得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较为明
晰,另一方面通过期初较大比例投资于
债券类资产为权益投资的波动提供安
全垫,以争取为组合实现本金安全,同
时以有限比例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而保
有对股票市场一定的暴露度,以争取为
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采取“匹配增
强”策略。
(1)“匹配”指组合平均久期与投
资运作周期基本匹配,核心头寸按买入
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
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
曲线等各种风险。
(2)“增强”指综合考虑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积极
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
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
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
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
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确定股票、债
券、现金等资产的投资比例,重点通过
跟踪宏观经济数据(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和政策环境的变化
趋势,来做前瞻性的战略判断。
2、股票投资策略
(1)A 股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上,本基金将在符合经
济发展规律、有政策驱动的、推动经济
结构转型的新的增长点和产业中,以自
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为主,重点关注公司
以及所属产业的成长性与商业模式。
1)行业选择与配置
行业的选择与配置方面,重点关注
三个问题:经济运行所处的周期、产业
运行周期、行业成长空间。寻找新的驱
动力,重点关注行业所处的成长周期,
行业的增速以及未来的空间。
2)竞争力分析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分析公司的
现有竞争优势,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
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
优势。本基金强调通过核心竞争力判断
上市公司未来盈利增长的潜力。
3)管理层分析
在分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判
断上市公司对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及其
能力的依赖度,强调对管理层的经营纪
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
让,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
点。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
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
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
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具体为:①
研究债券发行人的公司背景、产业发展
趋势、行业政策、盈利状况、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
期运作风险;②运用财务评价体系对债
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盈利能力、偿
债能力、成长能力、现金流水平等方面
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发行人财务风险;
③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
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
率及违约损失率;④考察债券发行人的
增信措施,如担保、抵押、质押、银行
授信、偿债基金、有序偿债安排等; ⑤
综合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
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具
有投资价值的品种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
险,力求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
原则,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
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
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
录以及管理制度的考查。
4)财务指标分析
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对公司盈利
增长的持续性、回报率相对于资本成本
的差异和公司的财务稳健性进行判断。
5)估值比较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
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就
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
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
股价水平。
(2)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
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对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
个股研究方式,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
优质标的。其筛选维度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治理结构与管理层(例如:良好的
公司治理结构,优秀、诚信的公司管理
层等)、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例如:
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如产品优
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和定价能力
等)、公司业绩表现(例如:业绩稳定并
持续、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能力等)。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
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在中国经济持
续快速发展过程中,由经济结构优化、
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对成
长型上市公司的投资机会。本基金采用
自下而上个股精选的股票投资策略,精
选成长型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存托凭证的投资,本基金将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
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
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通过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优质上
市公司;并最大限度避免由于存托凭证
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的差异而或有的负面影响。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考察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
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利率预期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
用债投资策略、时机策略等积极投资策
略,力求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
报。
(1)利率预期策略
1)久期策略,根据基本价值评估、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并考虑在运
作周期中所处阶段,确定债券组合的久
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首先评估均衡
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
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
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
久期要求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
益率大小进行配置,由此形成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的期限配置策略。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
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
的管理。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
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通过情景
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
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
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
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
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特别
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本基金通
过分析宏观经济趋势和信用风险历史
情况,判断当前信用债券市场整体的信
用风险水平,从而确定信用债券整体投
资比例。本基金根据信用债券发行人的
行业前景、行业地位、财务状况、管理
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信用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同时根据信用债券
的特别条款,评估信用债券的信用风
险。
基于目前的外部评级结果,本基金
将投资于信用等级不低于 AA 的信用债
(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除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
采用债项评级,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上
述信用债,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
级。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比例为:
1)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 AAA 的信
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50%-100%;
2)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 AA+的信用
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50%。
3)本基金投资于评级为 AA 的信用
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20%
本基金将综合参考国内依法成立
并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拥有证券评级
资质的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级)
所出具的信用评级(具体评级机构名单
以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如出现同一
时间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
同的情况或没有对应评级的信用债券,
基金管理人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
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以基金管理人
的判断结果为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信用评级调整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债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本基金
不得主动新增该信用债持仓。。上述信
用债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
(4)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
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
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
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
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
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
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
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
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
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
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
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
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5)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换债券所对
应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具体采用定
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考量
包括正股基本面、转股溢价率、纯债溢
价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
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
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
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
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
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
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
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
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
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
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
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本基金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20%。
4、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
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
成本。
5、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交
易。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
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
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
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
标进行跟踪监控。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
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
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
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
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
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
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
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
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
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
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
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
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
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
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
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
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
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
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
入管理。
8、融资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
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
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参与
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
杠杆作用,择机为投资者创造确定性高
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
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
过股票资产的 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
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50%,但在每个期间开
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
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
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50%;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
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
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
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
保护债券面值的 10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
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1)、
(12)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3 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
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
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封闭期,本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在封闭期的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
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7)本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在开放期的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本基金封闭期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
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到期日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
(19)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
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
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
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资产净值的 140%;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1)、(12)、(14)、
(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
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
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每个运作周期
起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2、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7%+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3%+中
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
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其选样债
券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税后收益率+1.5%。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基金产品,每个
运作周期为 36 个月。以三年期银行定
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
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
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人民币)反映了港股通范围内
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选用上述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
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
准不再适用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
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上浮 1.5%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
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
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
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
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等预期收益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财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
[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
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
价 有 关事 项的 通知 》、 中 国证 监 会
[2008]38 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
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
行做法处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
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
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
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
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
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
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
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
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
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
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
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
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
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
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
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
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
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
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
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
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
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
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
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
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时,应
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
确定公允价值。
(2) 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
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
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
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
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
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
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需确保指
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上述估值数据的
准确、公允、完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
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
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
债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下同)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
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
公布。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
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
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5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
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
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
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
户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
据《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
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封闭期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审议《关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
金合同修改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
集;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30 个
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股指期货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
和交易目标等。
(十)股票期权的投资情况
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
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十一)股指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
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十一)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四)参与融资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
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
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
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规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情况。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合并、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基金将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同类别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同
一类别的基金进行合并: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
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
基金吸收合并等方式。本基金吸收合并
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
续;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
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清算并终
止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
产承担。
3、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
持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
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
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5、基金合并完成后,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并
失败:
(1)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
金合并失败的。
合并失败的,本基金继续存续。
7、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引
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
可不予变现和分配,并入其他基金资产
中。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
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
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延。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第二十部
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
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
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
力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修改后的内容自202X年
X 月 X 日生效。
三、其他修改方案要点
(一)调整基金的申购费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优惠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 万元 0.12%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 万元 1.2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调整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优惠申购费
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 万元 0.08%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0 万元 0.80%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调整基金的赎回费率
将“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费用
1)对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费率
N≤1 2.50%
N=2 2.00%
N=3 1.50%
N=4 1.00%
N=5 0.50%
N≥6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2)对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的封闭期数(N) 费率
N<1 1.5%
N≥1 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封闭期数为 4 期,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1.0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3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20=13,200.00 元
赎回费用=13,200.00×1.00%=1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3,200.00-132.00=13,068.0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3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3,068.00 元。”
调整为:
“对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本基金设置 6 个月锁定期限,6 个月后方可赎回,赎回时
不收取赎回费。”
(3)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要求及变更后的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中欧睿达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
(4)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少
于 20 个工作日的变更选择期。
变更选择期期间,办理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但不办理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实施变更前可选择赎回,不受《基金合同》关于持有期、开放期的限制。变
更选择期期间赎回的,变更选择期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A 类)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80 日 0.50%
180 日≤N 0%
赎回费率 (C 类)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 0%
注: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限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注:1 个月以 30 日
计算)
对于在变更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将默认变更为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将连续计算。
在变更选择期期间,由于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基
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变更选择期豁免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此外,由于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
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本基金提前结束当期封闭期,本基金进入变更选择
期;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处于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提
前结束当期开放期,本基金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次日进入变更选择期。基
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具体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为份额转换基准
日,自份额转换基准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基金转型之日)起,本基金正式转型为中欧睿达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以上变更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五、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欧睿达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17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 日生效。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事项时,应当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
理、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六、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七、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021-68609700
传真:021-33830351
网站:www.zo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