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
债1-5年国开行债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5月27日
送出日期:2022年5月30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009656
债
华安中债1-5年国开行
下属基金简称 下属基金代码 009656
债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9-23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0-09-23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林唐宇
证券从业日期 2015-04-03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跟踪
投资目标
偏离度以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
标,还可以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政策性金融债、国债、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其中投资于待偿期在1年-5年(包含1年和5年)的标的指数
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投资于
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
主要投资策略
份券作为替代,构造与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业绩比较基准
×5%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
风险收益特征
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2-03-31
0.30%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9.70% 固定收益投资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1-12-31
5.00%4.50%4.00%3.50%3.00%2.50%2.00%1.50%1.00%0.50%0.00%
2020 2021
净值增长率 1.49% 4.38%
业绩基准收益率 1.42% 4.10%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
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非养老
M
金客户
非养老
1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200万元 ≤ M
金客户
认购费
非养老
M ≥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金客户
养老金
客户
- 每笔500元
(直
销)
非养老
M
金客户
非养老
100万元 ≤ M
金客户
非养老
200万元 ≤ M
金客户
申购费(前收费)
非养老
M ≥ 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金客户
养老金
客户
- 每笔500元
(直
销)
N
赎回费 7天 ≤ N
N ≥ 30天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指数许可使用费 0.015%
注:本基金成立的首个季度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从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第二个季度起,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万元。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后一日起,应于每年1月,4
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上一季度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以上费用已包含增值税税费。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债券市场。标的指数成份券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债券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发行主体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制方法的缺陷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产生差异,从而使基金收
益发生变化。同时,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不对指数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5、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券或变更编制方法、或标的指数成份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或成份券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等因素,可能导致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策略,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的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
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在标的指数编制中,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益
率。
6、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8、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或发生违约,发生成份券停牌或违约时
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大面积停牌或违约,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
成份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
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9、成份券退市或违约的风险
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
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券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1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若未来政策性银行进行改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
性质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债券信用等级也可能相应调整,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一定信用风险;
(2)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市场投资者行为具有一定趋同性,在极
端市场环境中可能集中买入或卖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3)投资集中度风险,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较为单一,若单一主体发生重大事项变化,
可能对基金净值表现产生较大影响。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
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
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