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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并修订基金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及公司业务需要,更好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将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调整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订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具体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8月1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等事项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法律法规修改及完善表述,对本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请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本基金更新后的《托管协议》全文于2023年8月1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ad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人查阅。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adfunds.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0-69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富安达科技创新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蒋晓刚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张睿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彭纯
……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和原则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富 安达
科技创 新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富 安达 科技创 新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
立。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中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有 所 不 同,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释义与上文中流动性受 限资
产 有所 不同,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受限证券。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9.基金托管人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监督。
删除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 产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证 券
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
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立基 金的 证券交 易资金 结算 的 二 级 结 算 备
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 表本基 金,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
设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3.证券账户开立 后,基 金管理 人以本 基金 名义在 基金
管 理人 选择的 证券经 纪机 构营业 网点开 立对 应 的 证
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证券资金账户 用于
本基金 证券交 易的 结算以 及证券 交易 结算 资 金 的 记
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
对应关系,证券经纪 机构对 开立的 证券 资金账 户内存
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 由基金托管人 持基 金管理 人与证 券经 纪机构 签订
的 三方 存管相 关协议 办理 证券资 金账户 与本 基 金 银
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
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
(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
5.本基金证券账 户和 证券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 基 金 的
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
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 保 证 持 有 二 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相 关
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 时 应
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认和执行 新增
基金管 理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时, 开 展 场 内 证 券 交 易
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
建立的 第三方 存管 系统在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证 券 资 金
账户 之间划 款,即银 证互 转;或由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 理人在 运用 基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 场
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邮件、电子
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 券、期 货买卖 的证 券 、期 货 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
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 代表 基金与 被选 择 的 证 券 经 营
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一)选择 代理证 券、期 货买卖 的证券 、期货 经 纪 机 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 证 券 经
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
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无误后 应在 规定期 限 内 执 行 , 不 得 延
误 。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 在 执 行 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通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
基金场 内证券 投资 涉及 t+0 日 非 担 保 、RTGS
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t+0 日 15:00 前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
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
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 进 行 证 券
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在 完成 相关登 记结 算 公 司 通 知 的
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理 人的 原因造 成基 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基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 资 金 划
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
资金。
……
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 的证券 交易 所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模 式 为 券 商
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 ,作为
结 算参 与人与 中国结 算办 理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 交 易
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基
金管理 人应遵 守有 关登记 结算机 构制 定的 相 关 业 务
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
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
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
确三方 在本基 金参 与证券 交易所 证券 买卖 中 的 各 类
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
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
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 将资金从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
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
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
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行 为而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 难 和 风
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应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由此给 基金托 管人 、本基金 和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七、违约责任
(二)……
3. 基金托 管人对 存放 或存管 在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他机
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
机构欺 诈、疏忽 、过失 或破产 等 原 因 给 本 基 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
3. 基金托管人对 存放 或存管 在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
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