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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以下或简称“议案”)。大会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3月10日17:00截止。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3月12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2月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2,805,220.30份。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226,816.0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5.56%,达到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法定召开条件。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
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226,816.04份,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00%;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对本次会议议案投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占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
同意本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参加本次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份额的100.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7,000元,律师费12,000元,合计19,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一《关于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本基金持续运作。
四、备查文件
1、《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加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