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八月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2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
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银
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标的指数:指中证银行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4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5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8、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29、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C 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 A 类基金份
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日,原《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6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
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 类基金份额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 A 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A 类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
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7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8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中证银行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10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某基金
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八、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 ETF 的联接基
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
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行指数分级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银行指数分级基金根据 2015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
予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3
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 3 日正式生效。
2020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6 日,银行指数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基金转型为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运作方式、折算机制、配对
转换机制、份额分类方式、基金上市、申购赎回、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
益特征、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2020 年 8 月 7 日起,原《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 A 类基金份
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
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被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名称将变为“易
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终止上市后,对
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
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 A 类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其他
1、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修改以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14
额持有人大会。
2、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
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16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
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
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申购、赎回场内份额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结算机构确
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登记结算机构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17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