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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将自2022年5月20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同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5754)后,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9899)。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并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 万元 1.50%
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9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 笔 收 取 , 每 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7 日 1.50% 持有期限(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7 日≤N<30 日 0.50%
30 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 N≥30 日 0%
销售服务费率
(年费)
0% 0.60%
管理费率
(年费)
1.50%
托管费率
(年费)
0.25%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
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但应在该等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
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不对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
式,或者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分类规则;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规定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
规定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自动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约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百分
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托管协议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上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
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
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
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
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当任一类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 基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
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
定,具体规定如下: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十、 基金信息
披露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公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
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公布。
十一、 基金费
用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自动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约定支
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
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六、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