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荣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0年8月26日
送出日期:2020年8月27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博时荣泰混合 基金代码 009967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08-26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
2020-08-26
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金晟哲
证券从业日期 2012-07-1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其他概况 净值低于五千万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
投资目标
人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
投资范围
货、股票期权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宏观经济变量(包括GDP增长率、CPI走势、M2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国家财政、税收、货币、汇率各项政策,来判断经济周期目
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主要投资策略 在经济周期各阶段,综合对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和市场指标的分析,本基金对大类资产
进行配置的策略为:在经济复苏期和繁荣期超配股票资产;在经济衰退期和政策刺激
阶段,超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力争通过资产配置获得部分超额收益。
本基金其他主要投资策略还包括: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衍生产品投资策略、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等。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30%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风险收益特征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中高预期风险特征的基金产品。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份额(S)或金额(M)
费用类型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
50万元 ≤ M
认购费
100万元 ≤ M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M
50万元 ≤ M
申购费(前收费)
100万元 ≤ M
M ≥ 500万元 1000元/笔
100.00%
N
计入资产
100.00%
7天 ≤ N
计入资产
75.00%计赎回费
30天 ≤ N
入资产
50.00%计
90天 ≤ N
入资产
N ≥ 180 0.00%
注: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享受认购费率和申购费率1折优惠。对于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渠道赎回的养老金客户,将不计入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免除。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固定比例 1.50%
托管费 固定比例 0.30%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其他费用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等。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
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
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销
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1、本基金特有风险揭示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
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
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将股指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
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其风险
主要有由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价格风险、由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由市场和资金流动性
原因引起的流动性风险、由交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以及由技术系统故障及操作失误造成的技术系统风
险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
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影响期权价格的因素较多,有时会出现价格
较大波动,而且期权有到期日,不同的期权合约又有不同的到期日,若到期日当天没有做好行权准备,期权合约就
会作废,不再有任何价值。此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期权义务方无法在较首
日备齐足额资金或证券用于交收履约,会被判为交收违约并受罚,相应地,行权投资者就会面临行权失败而失去交
易机会。
(2)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
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
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
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
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本基金普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收益波动风险、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
资风险等)、管理风险(决策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估值风险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和其他
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
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网址:www.bosera.com][客服电话:95105568]
(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