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7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0】1552 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招募说明书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
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68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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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
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
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
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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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蓝筹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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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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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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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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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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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 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071 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康
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出资 4600 万元,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 高级会计师。 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4 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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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2019 年 4 月
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2019 年 9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2 月 15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 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
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
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
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资
(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至 2016 年 5 月 13 日。2016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9 年起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信达澳银董事,2019 年 12 月 5 日兼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
士。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
裁, 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会
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
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0 年 6 月 20 日起代履行督察长职务。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 年 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5
年 5 月 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7
年 9 月至 1997 年 1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国际
业务部副总经理,1997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2009 年 5 月起历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监事长。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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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 年 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事,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 2012 年 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1
年 12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2007 年 5 月加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
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2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2004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 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2010 年 1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
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前海
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 年 12 月 5 日起任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20 年 6 月 20 日起代履行督察长职务。
黄晖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 2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
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 项目),任职于东方汇理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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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2019 年 4 月 30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圳证券营
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
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
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
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硕
士, 2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 、英国 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曾
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汇丰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部
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基金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
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 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分管智能量化与全球资产配置总部。2019 年
8 月 16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伟文先生,首席信息官,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25 年证券、基金
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0 年 7
月至 1993 年 7 月任长沙二机床厂数控机床控制系统技术员;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任《证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湘财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 年 1 月至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