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重要提示
1、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7日证监许可
【2020】1702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者其他业务。
3、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10059。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方
红资产管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
机构名录。
8、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
开立。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利息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11、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日(T日,含募集首日),若预计T日的有效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基
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本基金可于T日结束募集并于T+1日公告,自T+1日起(含)不再
接受认购申请。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含)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
结果确认单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
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或减
少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
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且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1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录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 5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 8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8
四、清算与交割 ............................................................ 10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10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 11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和代码
基金名称: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红鼎元3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代码:010059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3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6个月月度对日前的倒数
第一日,依此类推。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
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亦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即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第3个月、第6个月、第9个月、第12个月依次类推的月度对日,包括该工作日),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5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
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
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资产净值的
长期稳健增值。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七)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详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6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
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
所有。
(九)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3、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适用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
9,886.92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
售。
2、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
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费。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
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4、投资人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
开立。
5、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
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
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
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
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经营证券、基
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根据开户主体不同所填写的《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或《账户类业务申请书(产
品)》;
8)填妥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权益须知》和《投资者信息更
新告知函》;
9)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
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方红资产
管理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方红资产管理直销系统开户登
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
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
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
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彭轶君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07
联系人:钱庆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乐美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