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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13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28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基金费用..................................................31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3
十二、信息披露................................................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37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六、禁止行为................................................40
十七、违约责任................................................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3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二十一、其他事项..............................................4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卢愿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
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投资,
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本基金应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7)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1)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第(1)、(5)之1)、(9)、(12)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或上述条款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并
以最新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浙商银行、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浙商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
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
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
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
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
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
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
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
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
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
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
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
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
是:
(1)经营行为稳健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2)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满足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
(3)具有较强的全方位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有较好的研究
能力和行业分析能力,能及时、全面地向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能根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特定
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能积极为公司投
资业务的开展,投资信息的交流以及其他方面业务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支持。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
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
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
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
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双方签署
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13:3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交收,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据此
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责任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
求及双方签署的《托管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
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导致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四)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1.00元。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3、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
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8、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日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T+3日内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之
间交收。每日(D日:资金交收日,下同)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D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
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D日10: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在D日16:00之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
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
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
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
十、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具体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
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保存期不
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二、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
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开始申购和赎回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管理人负责拟定并公布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公告文件。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
必要的,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介发布。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
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
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
的组成部分。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基金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
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
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中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中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本页无正文,为《易方达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