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相
关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二部分 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基金合同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价值发现
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包括颁布机关对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之日
34、工作日:同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8、开放期: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含该日)起三个月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该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2、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一开放期结束日之次
日)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本月的月度对日
43、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
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价值发现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期为前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日)起,至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一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五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在不改变本基金上述封闭期与开放期机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某一个或多个封闭期与开放期的确定方法以及相关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集
中申购及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运用价值投资方法,精选在基本面上具备核心竞争力、且市场估值水平具备
相对优势的企业投资,并持续优化投资组合中风险与收益的匹配程度,力争获取
中长期、持续、稳定的超额收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设置相应费率、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决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认购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非经登
记机构同意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募集结
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或更改的,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尽管有前述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本基金合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