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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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09年
8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7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退市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2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5-1-1
第二节 释义 ...................................................... 5-2-1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5-3-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5-4-1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5-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5-6-1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1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8-1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9-1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5-12-1
第十一节 基金的业绩 .............................................. 5-13-1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5-14-1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5-1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6-1
第十五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17-1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8-1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9-1
第十八节 风险揭示 ................................................ 5-20-1
第十九节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5-21-8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22-1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23-1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24-1
第二十三节 其他披露事项 ............................................. 5-25-3
第二十四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26-1
第二十五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5-27-1
第二十六节 备查文件 .................................................. 5-28-1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LOF)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
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臵
等),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 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
称;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
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
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所得的值;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臵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场内、场外申购赎
回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开
通场外申购赎回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3月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兼任海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2020年8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9年2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董事,理学学士。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10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年11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年11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3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办公室主任。
Ligia Torres(陶乐斯)女士,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东方汇理银行、渣打银行和欧洲联合银行,1996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
集团工作,2010年3月至2013年6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年10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CEO。
Alexandre Werno(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年9
月至2013年4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11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年1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年7月
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18年6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年6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2019年9月起任宇信科技
的独立董事。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2018年3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年11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年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智慧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博士。历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高级经理、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
究所首席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华宝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2015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并自2016年4月起兼任基金经理。2020年6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2017年
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江勇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资
产管理部研究员、交易员、投资经理。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2018年7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上
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基金经
理。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海富通中证500增强(原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
指数)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ETF、海富通中证长
三角领先ETF联接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牟永宁,任职时间为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
刘璎女士,任职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王智慧,
副总经理;杜晓海,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