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3-1-1
二、释义............................................................................................................. 3-2-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3-3-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3-4-2
五、基金的备案 ................................................................................................ 3-5-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1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8-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9-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0-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1-1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12-1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13-1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14-1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15-1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3-16-1
十七、基金的财产 .......................................................................................... 3-17-1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3-18-1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3-19-1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20-1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21-1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3-22-1
二十三 基金的业务规则 ............................................................................... 3-23-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4-1
二十五、违约责任 .......................................................................................... 3-25-1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3-26-1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3-27-1
一、前言
(一)订立《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海富通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冲突的,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同: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海富通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对于投资
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的基金交易业务申请(包括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分红方式设臵等),
其最终处理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申
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又简称为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臵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通场内、场外申购赎
回
C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仅开
通场外申购赎回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
效跟踪。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及交易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
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臵代码。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申购、赎回,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
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
式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某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
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
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2)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3)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4)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
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节约
定仅适用于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
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
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也不开设场
内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者只能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
柜台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
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委托注册登记
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
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
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的计
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场
外申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满7日或以上的,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出申请(转换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换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以上”含本数, 下
同)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
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
(2)、(3)、(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二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跨系统转登记仅适用
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日后C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登记的,基金管理人
将另行公告。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并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
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和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并以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公告基金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4)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和/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有关业务,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臵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臵、降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监管部门要求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
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
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投资者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购或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以投资者证券账户记载;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
以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
基金管理人应与注册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务;
3、受托发放基金红利;
4、取得注册登记费;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