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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11月28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20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7
0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为基金中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所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基金份额净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基金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
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
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定位为稳健型目标风险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2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
的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
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的30%,因此主要面向风险偏好中等或以上、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及更强的
投资者。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
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
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
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
原则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REITs,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基金价格波动风
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终止上市风险;税收等政策调整风
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
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
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
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目前给予本基金的风险等级为
R3,因此主要适合C3(平衡型)、C4(成长型)及C5(进取型)型投资者购
买。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1年(1年指365天,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
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
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
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
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
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公募REITs纳入本基金投资范围,相应更新“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
告,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关内容。
目录
重要提示....................................................................................................................2
第一部分、绪言........................................................................................................7
第二部分、释义........................................................................................................8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4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8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8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9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8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9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全
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安泰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
份申购份额,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5、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
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1年
(1年指365天)后的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基金收益、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
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1、A类基金份额:指通过非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62、Y类基金份额: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
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
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
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
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2008年7月,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
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
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62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
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
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
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
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
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
务部、国际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
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
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
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理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监事会监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
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基金业公
益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
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
法学硕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
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
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
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
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
会成员,荷兰美国基金会(NAF)董事会成员,美国关怀(AmeriCares)基金会
领导委员会成员,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
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
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
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监事会成员,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
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曾建良先生,董事,1978年生,中国香港籍,硕士学位。现任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
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
士生导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
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
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
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
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
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鲍茨·马吉德先生(Boaz Magid),监事,1978年生,荷兰国籍,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和绩效分析主
管、REAAL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总监、SNS REAAL公司保险财资与投资管理
部董事总经理、VIVAT保险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荷
兰公司董事、首席投资官,荷兰保险业协会财务和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荷兰
Amvest公司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咨询公司董事,全球人寿代理公司董事,
全球人寿保险公司董事,全球人寿财产损害赔偿公司董事,全球人寿储蓄公司
董事。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
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纪委书记。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
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
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
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
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
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
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
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
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
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
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
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潇先生,硕士。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研究员、基金投资
总监,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产品研究副总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现任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基
金经理(2022年6月16日起至今)、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8月29日起至今)、兴证全球安悦平衡
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12月20日起
至今)。刘潇先生在投资经验、历史业绩、合规从业等各方面均符合《养老目
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对基金经理的要求。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林国怀先生,于2020年11月26日至2023年01月03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FOF投资决策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林国怀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总监、养老金管
理部总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
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平衡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安悦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兴证全球积极配置三年封闭运作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LOF)、
兴证全球优选稳健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兴证全球优选积极
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谢治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
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兼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经理
任相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
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
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
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
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
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
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
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
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
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
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
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
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
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
行”、以及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A类基金份额)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其他销售机构(A类基金份额,排名不分先后)
代销机构全法定代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电话 网站 称 表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国立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香港中环干诺道中3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厦28楼 95533 http://www.ccb.com/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谷澍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95599 http://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刘连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香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95566 https://www.boc.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任德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 95559 http://www.ban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缪建民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95555 http://www.cmbchina.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鹤新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95558 http://www.citicbank.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杨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95528 https://www.spdb.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迎欣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95568 http://www.cmbc.com.cn/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民吉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95577 https://www.hxb.com.cn/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凯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95508 http://www.cgbchina.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谢永林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 95511 http://bank.pingan.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陆华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95574 http://www.nbcb.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伏安 中国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香港中环国际金融中心二期12楼1201-1209及1215-1216室 95541 http://www.cbhb.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杨华辉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长柳路36号7层701室 95562 http://www.xyzq.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贺青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95521 https://www.gtja.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4008888108 https://www.csc108.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纳沙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95536 www.guosen.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霍达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95565 http://www.cmschina.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林传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95575 http://www.gf.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佑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 95548 www.citics.com
代广场(二期)北座 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陈亮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4008-888-888、95551 www.chinastock.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周杰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95553 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杨玉成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95523 www.swhysc.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才玖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95579 http://www.95579.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黄炎勋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95517 http://www.essence.com.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振营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95351 https://www.xcsc.com/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冯鹤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95376 https://www.mszq.com/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志勇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956066 http://www.ewww.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伟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95597 www.htsc.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怡里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95573 www.sxzq.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陈佳春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95548 http://sd.citics.com/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娟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6、10、12、15、16层 95309 www.dxzq.net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范力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95330 http://www.dw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祝瑞敏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95321 https://www.cindasc.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文忠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95503 www.dfzq.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施华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95571 www.foundersc.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巍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 95514 www.cgws.com
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陈可可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95548 http://www.gzs.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福春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6666号 86-431-85096806 www.nesc.cn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李剑锋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95386 https://www.njzq.com.cn/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葛小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95570 http://www.glsc.com.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何之江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021-38635562,86-755-22627723 http://www.stock.pingan.com/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菅明军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95377 https://wt.ccnew.com/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翁振杰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86-10-84183203 www.guodu.com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钱俊文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江苏省号投资广场18层 95531 www.longone.com.cn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宁敏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400-620-8888 www.bocichina.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祝艳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956088 http://m.cnht.com.cn/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杨炯洋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95584 http://www.hx168.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王献军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95523 www.swhys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洪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95538 https://www.zts.com.cn/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武晓春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400-8888-128 https://www.tebon.com.cn/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启诚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95336 www.ctsec.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俞洋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A栋2301A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 400-109-9918 http://www.cfsc.com.cn/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高涛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 95532 https://www.ciccwm.com/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L4608 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戴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95357 www.18.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严亦斌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95564 http://www.ykzq.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邓晖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95305 http://www.jzsec.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冉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95310 https://www.gjzq.com.cn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加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4008209898 https://www.cnhbstock.com/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海文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层 95390 www.crsec.com.cn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翟建强 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95363 http://www.s10000.com/
南京市鼓楼区江苏汇林保南京市高淳区025-中山北路2号www.huili大基金销售吴言林 经济开发区古660461绿地紫峰大厦nbd.com 有限公司 檀大道47号 66 2005室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方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021-50810673 https://wacaijijin.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谭广锋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95017 www.txfund.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盛超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95055 www.duxiaomanfund.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吴卫国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400-821-5399 www.noah-fund.com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薛峰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4006-788-887 http:// 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其实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95021 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陶怡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14楼 400-700-9665 www.ehowbuy.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蚂蚁Z空间 4000766123 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张跃伟 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400-8202899 www.erichfund.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吴强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室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952555 http://www.5ifund.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李兴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400-032-5885 http://www.leadbank.com.cn/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杨远芬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西宸国际B座 400-080-3388 www.puyi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伟刚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400-0555-728 www.hcfunds.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李柳娜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010-62675369 http://www.xincai.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王翔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 400-8205369 www.jiyufund.com.cn
融大厦1503室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陈祎彬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财富大厦7楼 400-821-9031 http://www.lufunds.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肖雯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020-89629066 www.yingmi.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邹保威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95118 kenterui.jd.com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李楠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 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北京市融新科技园C座 400-1599288 https://danjuanapp.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毛淮平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号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400-817-5666 www.amcfortune.com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周峰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268号6层(兴业证券大厦) 95562-5 http://www.xzfutures.cn/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张皓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400-990-8826 http://www.citicsf.com/
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均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办法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敬请个人养老金账户
的投资者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联系人:吴凌志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9月10日证
监许可〔2020〕21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及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类型:养老目标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资金账户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通过非个人
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称为A类基金份额;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申购的,
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等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总数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
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
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
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
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的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170号准予募集注册,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4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5,657,830,58
8.97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123,699.04份,募集户数为73,848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后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
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自2021年1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
2021年11月26日开始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开始办理时
间请见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4日(包括该日)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投资人以金额申
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每
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
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及
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申购、追加申购起点
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
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系统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
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单个基金账户
最低持有份额为0.1份。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
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A类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
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
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
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将所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A类基金份额的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9、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前
公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含A类、Y类)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
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具体费率如
下表所示: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50万 1.0%
50万≤M< 200万 0.75%
200万≤M< 500万 0.35%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重复申购,须
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含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可以在不违反相关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
法律文件或公告。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含A类、Y类)赎回费率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1+1.0%)=990.1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990.10=99,009.9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160=97,450.6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450.69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满一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满一年后的任一开放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10,56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数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份额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的。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发生拒绝或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
易停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
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
告最近1个估值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Y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
额赎回方式办理,该业务的办理不受Y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的限制。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基
金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主要通过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公募基
金精选策略进行投资,力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
理财需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2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10%-2
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作为一只服务于投资者养老需求的基金,本基金定位为稳健型的目标风险
策略基金,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来获取
养老资金的长期稳健增值。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恒定资产配置比例策略来实现对目标风险的控制,即通过
静态的资产配置模型将风险维持在一定水平。在恒定资产配置比例下,基金管
理人会根据市场的运行情况、估值水平、再平衡等因素进行一定幅度的动态资
产配置调整。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同时,本基金会将拟投资的资产分
为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两类。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
及权益混合型基金等,非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各类债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
场型基金等固收类资产。
由于本基金是一只稳健型目标风险基金,主要面向风险偏好中等的投资者,
所以在战略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原则上会以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
产。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资产配置的有效性,本基金会采取战术资产
配置策略作为有效补充,基于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导向、市场未来的发展
趋势以及各大类资产未来的风险收益比等因素,判断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
产之间的相对吸引力,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大类资产配置的比例,权益类资产占
比的区间因此控制在10%-25%的范围。
2、优选基金策略
在确定资产配置基础上,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各类基金类
别中优秀的基金经理和基金品种进行投资,在主动型基金的研究上,搭建以
“基金经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体系。定性研究主要指根据与基金经理进
行访谈和调研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念、投资特点、性格特征、盈利模
式进行分析;基金的定量研究主要包括:
业绩分析:主要包括相对收益、绝对收益、风险调整后收益等角度;
归因分析:主要包括择时能力、行业配置能力、选股能力、交易贡献能力
等;
持仓分析:在行业配置层面,主要观察行业集中度、行业偏离度、行业轮
换度等指标;在重仓股层面,主要关注重仓股的市盈率、市净率、PEG、流动性
水平等指标。通过定期跟踪基金具体持仓以及变化情况,以评定基金经理的投
资风格及其稳定性;
容量分析:通过分析基金风格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风格和持仓偏好,分析
基金比较适合的资金容量;
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考察下行标准差、区间最大回撤、VaR等指标;
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基金库,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依此建
立基金中基金组合,从而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
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
(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
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
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
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
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
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
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
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做出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7、风险控制策略
本基金作为一只稳健策略的养老目标FOF基金,在风控策略上将对相对收
益风险、子基金风格飘移风险及整体流动性风险进行重点控制。
相对收益风险方面,本基金将从持仓角度出发,根据所投资基金最新的定
期报告数据,衡量本基金与业绩比较基准在底层资产配置、行业配置等维度上
的偏离方向和幅度;同时从净值角度出发,定期跟踪本基金净值相对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贝塔值、跟踪误差等指标,监控净值偏离风险。
子基金风格飘移风险方面,本基金不会持有风格不够清晰稳定的基金品种。
若持仓基金因为基金经理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风格的变化,则本基
金将重新评估该基金品种或基金经理,从而决定是否继续持有该基金。
整体流动性风险方面,本基金将通过严格控制封闭运作的基金、定期开放
基金等流动受限基金的投资比例,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
8、公募REITs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
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
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
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
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20%,股票、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2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
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
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
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的基金需满足如下要求:
1)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
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3)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
较低;
4)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
过本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
于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除上述第(3)、(12)、(18)、(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
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投资其他基金中基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收益率×80%。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中证偏股型基金指数选取内地市
场所有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中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作为样本,
采用净值规模加权,以较好的反映所有偏股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整体走势。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且原则上会以20%的基金资产投
资于权益类资产,因此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20%选择了中证偏股型基金指
数收益率。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旨在综
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是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2023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
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金额(元)
号例(%)
1权益投资17,257,632.45 1.17
其中:股票17,257,632.45 1.17
2 基金投资 1,335,936,223.92 90.2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8 其他资产 15,119,663.05 1.0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10,549,692.40 0.72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1,591,420.00 0.11
E建筑业1,959,355.04 0.13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3,157,165.01 0.22
J 金融业 -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698 中国卫通 104,166 2,105,194.86 0.14
2 600703 三安光电 96,774 1,982,899.26 0.14
3 300982 苏文电能 33,142 1,959,355.04 0.13
4 600328 中盐化工 119,904 1,732,612.80 0.12
5 601500 通用股份 431,035 1,689,657.20 0.12
6 601778 晶科科技 338,600 1,591,420.00 0.11
7 002765 蓝黛科技 189,633 1,435,521.81 0.10
8 603982 泉峰汽车 75,911 1,358,047.79 0.09
9 688097 博众精工 40,404 1,235,150.28 0.08
10 300496 中科创达 9,709 1,051,970.15 0.0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81,015,342.47 5.54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
--
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可转债(可交换
7 10,239,621.33 0.70
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91,254,963.80 6.2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债券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债券名称 码 (张) (元) 例(%)
1 220014 22附息国债14 800,000 81,015,342.47 5.54
2 113044 大秦转债 80,090 9,043,499.49 0.62
3 132020 19蓝星EB 10,850 1,196,121.84 0.0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形,未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119.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046,024.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35,268.61
6 其他应收款 3,250.60
7 其他 -
8 合计 15,119,663.0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4 大秦转债 9,043,499.49 0.62
2 132020 19蓝星EB 1,196,121.84 0.08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698 中国卫通 2,105,194.86 0.14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2 600703 三安光电 1,982,899.26 0.14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3 300982 苏文电能 1,959,355.04 0.13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4 600328 中盐化工 1,732,612.80 0.12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5 601500 通用股份 1,689,657.20 0.12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6 601778 晶科科技 1,591,420.00 0.11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7 002765 蓝黛科技 1,435,521.81 0.10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8 603982 泉峰汽车 1,358,047.79 0.09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
限
9 688097 博众精工 1,235,150.28 0.08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10 300496 中科创达 1,051,970.15 0.07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11月26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3年3月31日。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1季度 1.90% 0.14% 0.70% 0.15% 1.20% -0.01%
2022年度 -2.09% 0.23% -4.10% 0.26% 2.01% -0.03%
2021年度 4.95% 0.18% 2.80% 0.26% 2.15% -0.08%
自基金合同成立起至2023年3月31日 5.87% 0.20% 1.81% 0.25% 4.06% -0.05%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Y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1季度 1.97% 0.14% 0.70% 0.15% 1.27% -0.01%
自2022年11月 2.28% 0.15% 0.70% 0.15% 1.58% 0.00%
23日起至今
注:本基金于2022年11月17日公告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于2022年11月23
日开始办理申购等相关业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
值估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4)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
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迟于T+3日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相当比例的基础基金暂停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分红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投资基础基金份额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回费以及
销售服务费用等),但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率为0.6%;本基
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率为0.3%。本基金投资于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的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10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为0.15%;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年托
管费率为0.075%。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
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基金的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10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
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
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
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3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3个工作日,在规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或某一基金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基础
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础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表决意见。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
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
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三)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
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一)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作为基数计提。
(二)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一)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三)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
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存在投资者承担
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Y类基金份额为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的基金
份额类别,投资者仅能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Y类基金份额参与个人养
老金投资基金业务。根据个人养老金账户要求,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等款项将在个人养老金账户内流转,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
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业务规则请关
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成熟稳健的资
产配置策略和公募基金精选策略进行投资。因此各类资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等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投资和研究优势,持
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3、本基金定位为稳健型目标风险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2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10%-2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
件之一:(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
金;(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的30%。本基金主要面向风险偏好中等或以上、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及
更强的投资者。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目前给予本基金的
风险等级为R3,因此主要适合C3(平衡型)、C4(成长型)及C5(进取型)
型投资者购买。
4、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1年(1年指365天,下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5、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表现、持有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所持有的基
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本基金可能间接面临海外市场
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风险。并且,
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确认日、支付赎回款项
日以及份额净值公告日等可能晚于一般基金。
7、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除了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持
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基金合同应归入基金资产的部
分)、销售服务费等,基金中基金承担的相关基金费用可能比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高,从而可能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8、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为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本基金可能暂
停或拒绝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业务。
9、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
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较长,受此影响本基
金可能存在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可以投资于QDII基金,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基金时,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当要卖出基金的
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对于流通受
限基金而言,由于流通受限基金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
的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
流动性风险。
另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影响本基金的资金安排。
11、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
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到投资目标的
风险。
12、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
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
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
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
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
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3、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或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起满1年(1年指365天,下
同)后的下一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1年内无法赎回的
风险。特别提示: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导致持有多笔不同
期限的本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时需特别关注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量,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量超过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续持有超过1
年的基金份额数量,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将被予以拒绝。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自行承担赎回申请失败的风险。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以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为主,投资比例限制基于分散投资原
则,公募基金市场容量较大,能够满足本基金日常运作要求,不会对市场造成
冲击。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
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
制。
对于股票、混合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是股票等,股票的市场价格受
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虽然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由于在所有开放日,股票、混合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在股票基金选择上,重点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
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综合参考基金的收益风险配比,选择优胜者进行投
资。
对于债券基金,所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债
券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
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债券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
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
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其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如果
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
险。在债券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
好、持有债券的平均久期适当、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当
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波动
率、夏普比例、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因素。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其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
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
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大
部分债券品种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
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上,选择长期投资业绩领
先、基金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可以准确识别信用风险并且投资操作风格与
当前市场环境相匹配的基金管理人,重点参考基金规模、历史年化收益率等。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
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条第2款中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
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
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
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可能
由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
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
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
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八、公募REITs投资风险
公募REITs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
点如下:一是公募REITs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
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
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
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公募REITs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
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
额的90%;三是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公募REITs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公募REITs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
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
能引起公募REITs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
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公募REITs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
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
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公募REITs
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
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公募REITs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
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公募REITs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
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
作与基金收益。
(6)公募REITs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
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
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
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
其他风险。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
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等方式召开,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除纸面授权外,可通过电
话、网络等方式授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
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出席本基金投资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本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
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
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20%,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10%-2
5%。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均不低于60%的混合型基金。
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
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中枢为20%,股票、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25%。
其中,计入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基金合
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金;2)根据基金披露
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的混合型基金。同时,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30%;
(2)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其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除ETF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超过该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
的20%,被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5)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含证券投资基金),不超过该证券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
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16)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
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的基金需满足如下要求:
1)除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外,本基金投资的基金运作期限应当不少
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
2)本基金投资的基金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运作期限应
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2)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资产的10%;
(2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5%;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第(2)、(4)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对
于除第(2)、(4)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除上述第(3)、(12)、(18)、(20)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
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
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
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本基金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本基金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
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
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
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
供配合的,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选择通过机构投资者场外投资业务平台(简称"FISP")参与开
放式基金投资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在FISP系统登记产品信息,由基金托管人对
银行账户信息进行验证。基金登记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线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交开户申请,账户开立信息通过FISP反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
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
(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本基金投资的ETF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
估值。
③本基金投资的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④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
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
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
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特殊情况的估值处理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
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
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
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
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
确认利息收入。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15年。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
过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
便投资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
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021-38824536
传真:021-20398988、021-20398889
互联网站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在线客服:通过官网“www.xqfunds.com”、官方APP“兴证全球基金”或
微网站“m.xqfunds.com”点击“在线客服”
微信公众号: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
对账单,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
的投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
以公告。
以下为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本基金刊登于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披露事项名称 号 日期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1 换、赎回转购、汇款交易优2022-06-17 惠费率的公告
2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2-06-30
3 关于增加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7-04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豫能控股(00189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7-07
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露笑科技(00261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7-23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沧州明珠(00210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8-11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太阳能(00059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8-18
8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2-08-29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9 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2022-08-31 (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8-31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云南能投(00205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9-21
12 关于增加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9-27
13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9-27
14 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9-28
1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中科创达(30049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9-29
16 关于使用固有资金自购旗下权益类公募基金五千万元的公告 2022-10-18
17 关于关闭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公告 2022-10-24
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中国卫通(60169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0-27
1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天宜上佳(68803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1-01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20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2022-11-09 售机构的公告
21 关于增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1-16
2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2-11-17
2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增加Y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2022-11-17
24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2022年11月17日更新) 2022-11-17
25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2022年11月17日更新) 2022-11-17
26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11-19
27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1119更新) 2022-11-19
28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发售的提示性公告 2022-11-26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养老目标29 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2022-11-26 的公告
30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1-29
31 关于我司网上直销平台汇通宝相关业务停止办理的通知 2022-11-30
3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中盐化工(60032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1-30
33 关于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份额参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12-01
34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2-05
35 关于增加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2-05
36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2-12-06
37 关于增加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2-07
38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博众精工(68809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2-15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泉峰39 2022-12-15 汽车(60398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4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三安光电(600703)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2-16
41 关于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2-16
42 关于我司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2022-12-16
43 关于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2-21
4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苏文电能(30098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2-27
45 关于增加民生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2-30
46 关于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3-01-04
47 关于增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1-06
48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混合FOF Y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1-09
49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稳健养老 2023-01-09
一年持有混合FOF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50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0109更新) 2023-01-09
51 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2-09
52 关于增加申万宏源证券为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2-21
5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蓝黛科技(00276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2-21
54 关于增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2-28
5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晶科科技(60177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3-02
56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3-22
57 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3-23
5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通用股份(601500)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3-28
59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3-31
关于增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60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2023-04-04 构的公告
6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博敏电子(60393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4-12
62 关于增加旗下部分养老目标基金Y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4-28
63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3-05-0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注册的批复文件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