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772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将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19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网点公开发售。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个人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含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代销机构认购,每个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0、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
11、销售机构(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及代销机构网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各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购买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发生了减值,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投资资产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本基金在封闭期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在行情波动时,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基金代码:010294
基金简称:红塔红土盛兴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C,基金代码:010295
(三)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本基金以39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9个月月度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止的期间,若该月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封闭期结束日相应顺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数。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列示。
(九)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为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19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3个月。
2、自2020年11月19日起,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募集期销售规模限制方案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即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基金募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可提前结束募集。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含80亿元人民币),则在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则对募集期内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80亿元-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
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其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和“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都不包括利息。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将导致末日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
二、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发售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在发售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进行。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认购需全额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A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0.40%,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0/(1+0.40%)=498,007.97元
认购费用=500,000-498,007.97=1,992.03元
认购份额=(498,007.97+50)/1.00=498,057.97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498,057.97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500)/1.00=4,999,50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4,999,500.00份A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50)/1.00=500,050.00份
即:投资人单笔投资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5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
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受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9:0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提供以下资料:
●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 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 本人签字确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人签字确认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不需提供);
● 委托他人代理的,要求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到柜台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留存复印件,并提供填妥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须提供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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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本养老/社保基金/年金开户须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开户:表1由管理人、托管人共同签字盖章;资料2、3、6、8和表5、7、9、10由托管人和管理人分别填写提供;表11、13和资料12、16由管理人提供。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1)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需本人至直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 《交易业务申请表》;
● 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业务,须由机构授权经办人提交按要求盖章、签字的以下已填妥表单和证明资料:
● 《交易业务申请表》;
● 款项未在交易时间内到达我司相应账户时,须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划款证明文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需在交易申请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
户 名: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8719 0364 9910 518
(2)如果投资者当日17:00前没有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账户,则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投资者需在资金到账之日重新提交认购申请,且资金到账之日方为受理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投资者划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二)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投资者尽早向本公司直销中心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网址:www.htamc.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 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四)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五)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基金认购人数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联系人:周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63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3F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注册日期: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571-88261004
联系人:卢愿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联系人:胥阿南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客服电话:4001666916
公司网站:www.htamc.com.cn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官网披露。
(四)登记机构
名 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电 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许艺然
网 址:www.htamc.com.cn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陈玥婷
联系人:吴翠蓉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