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诚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九月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 基金费用 ................................................................................................................................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3
十五、 禁止行为 ................................................................................................................................ 3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8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0
鉴于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诚基金”)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达诚基金为达诚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为达诚成长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达诚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达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29层29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2901
法定代表人:宋宜农
成立时间:2019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9]112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
品;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达诚成长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
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股票资产
的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
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
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监控。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响、信息
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供必要
的协助。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托管人有权
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基金
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
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
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
责。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
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
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
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发送
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
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并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
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
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
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
无误、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为提高银行间交易的清算交收效率,基金管理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根据外
汇交易中心发送的成交数据,对本基金涉及的相关交易在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
户终端自行完成交易确认操作。上述授权仅限于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下达的银行间交易,不包
括债券分销、转托管、同业存单认缴、债券回售等交易指令,不包括涉及DVP账户的划款
指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
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期转账及银证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
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
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2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
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
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对于T日交收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T日15:00之前发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出具书面撤
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
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暂缓或者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
具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之
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在确认前基金托管
人以传真件为准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托管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证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可就基金
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托
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
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
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其它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管理人负责
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产品托管户事宜。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与场外证券账目,确保双
方账目相符。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不晚于T+2日进行申购款交收,T+3日进行赎
回款交收。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管理人需提前2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股票期权估值日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
衍生品按估值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
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9)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商、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