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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将自2022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并自同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3846)后,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0313)。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份额或C类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销售机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份。
3、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长短收取赎回费,并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提销售服务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的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费用类型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50 万元 1.50%
0%
50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
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7 日 1.50% 持有期限(N)〈7 日 1.50%
7日≤N<30 日 0.75% 7日≤N<30 日 0.50% 30日≤N<180 日 0.50%
N≥180 日 0% N≥30 日 0%
销售服务费率 0% 0.60%
管理费率 1.50%
托管费率 0.25%
4、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5、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C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我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银鑫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以下 简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 法》”)、《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机 构 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指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按 照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无
11、《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 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 售机 构监 督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 外投 资者:指 符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期 货投资 管理 办法》(包 括其 不时修 订)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使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 券
期货 投资 的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包括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新增加:
57、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本 基金 市场推 广、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的费用
58、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 ,且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产 净值 中计提 销 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 值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且 不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
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新增加: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等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人申 购时 收取申 购费 用,而不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申 购时不 收取 申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分 别公告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类 别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招 募说 明书》。本 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并在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产品 资料 概要中 列示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 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 书》,赎 回金额 单位 为
元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产品 资料 概要中 列示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两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基 金代 码,分别 计算 和公告 基 金
份额 净值。 本 基金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情 况,经 履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率 由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并 在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产品 资料 概要中 列示 。申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 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明 书》,赎 回金额 单 位 为
元 。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产 品资 料概 要 中
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
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 金财产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规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十、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规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开放 日的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法 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 低
年限;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5)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调整 收费方 式,增 加、减少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
别或分类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5)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 费
率;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 不 对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立 大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净 值 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设立大 额赎 回情 形
下的 净值精 度应 急调整 机制 。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于两日 内在 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进 行复 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无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加: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 的 销 售
服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无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新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逐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核对 无误 后,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 协
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收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后按 相关 合同约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可用于 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 售 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
产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 分 红 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若
投资者 不选 择,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各 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类 别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 有所不 同。本 基 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基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时 ,基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红利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在 规定
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不 晚于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规
定网 站、基 金销售 机构 网站或 者营 业网点 披露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日的次 日,在 规定网 站披 露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在 规定
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不 晚于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规
定网 站、基 金销售 机构 网站或 者营 业网点 披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日的次 日,在 规定网 站披 露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并登载 在规 定 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无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事 件,有 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计价错误 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新增加:
24、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托管协议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等有 关法 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机构 监督 管理办 法》等 有关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根 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
时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因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
时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 十个 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因基 金管理 人
发 送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与 事 后 送 达 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估 值 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估 值日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估 值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净 值除以 估值 日该类 基金 份额总 数,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
中期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实 施侧 袋机 制 期 间
的信息 披露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年度 报告 需经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 告)、实 施侧 袋 机
制 期间的 信息 披露、临 时报 告、澄清 公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存 期不少 于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 低 年 限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基 金托 管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都 应当
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一)档案保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基 金托 管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都 应当
按 规定 的期限 保管 。保存期 限不 少于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十 三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存原 始凭 证、记账 凭证 、基金账 册、交 易记 录
和重 要合 同等,承 担保 密义务 并保 存至少 十五 年
以上。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存原 始凭 证、记账 凭证 、基金账 册、交 易记 录
和重 要合 同等,承 担保 密义务 并保 存不少 于法 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