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信息披露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
144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赵鹏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
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
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1)现金;(2)期限在1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本基金投资上述第(4)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应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该类货币市场工具,且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后,方可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1)股票;(2)可转换债券、可
交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4)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
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均不
得超过240天;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4)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7)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9)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13)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4)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2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2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2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2)、(5)、(19)和(24)项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债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以及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书面名单,并加盖公章。如需要电子文件,必须保证与书面名单一致。
双方必须及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加盖公章后的书面名单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发生的,进行结算,但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基金管理人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了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将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该名单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的银行
不在上述名单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存
款银行时应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对回函确认
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收到名单两天后,被确认调整的存款银行名单开始生
效。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基金份额持有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举证。在限期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如果
基金托管人尽到及时通知催收之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认购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法》以及
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
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