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中邮未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481号文批准注册。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均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4.本基金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2日,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和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5.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6亿元。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7.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的障碍。
8.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9.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21年2月8日本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中邮未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询。
12.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及北京直销专线电话010-82290840咨询购买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基金自身的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有可能行驶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的债务人,其应就证券的本息偿付对投资者负责。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可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⑤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汇率风险。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15.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16.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17.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8.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19.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邮未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C
基金代码:010447/010448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1.0000元人民币
(六)募集上限
人民币6亿元
(七)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未来成长主题相关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投资于未来成长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九)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销售机构与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1)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交易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十一)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2日面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2.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3.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6.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元,前收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A类基金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2%,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2元,A类基金份额面值1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983.4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83.42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无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0.00+10.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
(三)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已购买过中邮基金产品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户业务。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开户。
2.投资者不能直接以现金方式申请认购。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指定的资金账户卡;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户,作为直销资金结算账户。
4.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请遵循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网点以及直销中心办理。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考相关公告。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日的9:30至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个人客户签字;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身份证、文职证、警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台胞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国护照);
(3)同名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银行借记卡;
(4)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个人客户签字;
(5)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中邮基金直销客户风险提示函;
(7)本人手持有效身份证件拍照。
机构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版,加盖机构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章;
(2)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金融机构业务的资质证明,加盖机构公章;
(4)《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被授权经办人签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6)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二份);
(8)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预留银行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银行户名与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者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9)《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加盖机构公章;
(10)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1)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评,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3)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金融机构无须提供)
(14)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金融机构无须提供)
以产品开户的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产品版,加盖机构预留印鉴、授权经办人签章;
(2)法人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加盖机构公章;
(5)《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和被授权经办人签章;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7)授权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二份);
(9)预留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预留银行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银行户名与机构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两者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证明并加盖机构公章)
(10)《基金传真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加盖机构公章;
(11)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2)专业投资者知识测评,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13)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加盖机构公章,授权经办人签章;
对于以产品开户的投资者,可以将共性资料事先提交至直销柜台进行备案,产生法律证明效力,以供日后各产品组合开立基金账户时使用。共性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法人、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印鉴卡、风险问卷等。投资者在提供共性材料备案时,须提交《开放式基金业务备案材料申请函》。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2)认购时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
(3)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注:在办理开户时,投资者须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购买基金类型是否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合。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从直销中心领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三)其他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缴款方式
1.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6: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兴业银行的直销账户。
1)工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中街支行
账号:0200242419022300152
大额支付号:102100024248
2)邮储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区支行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大额支付号:403100001242
3)招商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账号:110902346310208
大额支付号:308100005408
4)交通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
账号:110060224018800007004
大额支付号:301100000074
5)建设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南街支行
账号:11050138510009999999
大额支付号:105100004059
6)兴业银行直销账户
户名: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分行
账号:321010100100338662
大额支付号:3091000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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