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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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前言和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4、 基金备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5
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9、 基金的托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1 0、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11、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
1 2、 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5
1 3、 基金资产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1 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1 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1 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1 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1 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1 9、 业务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2 0、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9
2 1、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2 2、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
2 3、 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2 4、 基金合同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2 5、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 . . . . . . . . . . . . . 1 0 3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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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和 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大
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景顺长城
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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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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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如无特指,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大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大
中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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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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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中国外
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若该
交易日香港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中任一交易所为节假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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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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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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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除内地以外的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以及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
企业,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
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
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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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
款项。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
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
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终止某一币种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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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
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认购金
额的 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
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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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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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 金 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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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台湾证券
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日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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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币种申购、赎回”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人民币基金
份额获得人民币,以美元现汇申购获得美元基金份额,赎回美元基金份额获得美元现汇,其
他外币份额依此类推;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遇基金投
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或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或国家外汇
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赎回款支付时间等相关规则并依法在指定
媒介公告。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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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