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8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
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
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或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使用的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36、标的指数:指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存续期:指《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
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与业绩比较基准相
似的回报。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2日证监许可[2015]886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
年5月2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5年6月3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3日证监许可[2020] 1457号文《关于准予南方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南方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取消分级运作机制、转型选择期安排、国企改革A份额与国企改革B份额的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的转换与折算、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费率
水平、收益分配原则、自动清盘条款以及授权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南方中证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转型后基金更名为“南
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0年12月1日起,《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原《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1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
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本基金将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其不时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上市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上市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具体情
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将
变更为“南方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
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
并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网站上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或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