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资人对基金产品的投资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我公司管理的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针对上述事宜,我公司对《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新增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B类基金份额之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全部转换为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基金份额类别限制如下所示: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2758 010727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000万元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0.01元 0.01元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不设 不设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15% 0.01%
管理费率 0.15% 0.15%
托管费率 0.05% 0.05%
代销机构对首次申购及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渠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如下所示: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将自有效申购份额确认日起在规定媒介和本公司网站上披露。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B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在《基金合同》中,信息披露和计算中涉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均变更为“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增加如下释义:
“55、基金份额分类:指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等事项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3、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分类
根据销售服务费费率和申购金额限制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制及其他相关规则见招募说明书。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费率水平、数额限制、相关规则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销售机构,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4、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5、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6、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6、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六)临时报告”增加: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原“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改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也将一并修改。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上述修改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