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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0 月 25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宝盈祥和 9 个 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宝盈祥和 9 个 月定开混 合
基金主代码 010747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定期 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 期开放的 方式运作,即 采用封闭运 作和开放 运作交 替 循 环 的 方 式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 开放期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
括该 日)9 个月的期 间内,本基 金采取封闭 运作模式 。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9 个 月后的对 应日的期间 。 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 )至 9 个月后 的 对 应 日 的 期 间 ,以 此
类推。 如该对 应日不存 在对应日期 或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 作日。 本基金 封
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赎 回及转换等 业务(红利再 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22 年 4 月 19 日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名 称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公告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宝 盈 祥 和 9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宝盈 祥和 9 个月 定期开放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等相关规定 。
申购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6 日
赎回起始日 2023 年 11 月 6 日
转换转入起 始日 2023 年 11 月 6 日
转换转出起 始日 2023 年 11 月 6 日
下属基金份 额类别的 基金简称 宝盈祥和 9 个 月定开混 合 A 宝盈祥和 9 个 月定开混 合 C
下属基金份 额类别的 交易代码 010747 010748
该份额类别 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 是 是
注: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
2.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宝盈祥和 9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未
赎回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时间并予以公告,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
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开放期为 2023 年 11 月 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4 日。 自
2023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8 月 26 日(含)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办理情况或市场情况适当延长开放期,但最长不超过
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期上限;同时也可根据业务办理情况或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开放期,但最短不短于
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期下限。 如发生此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会另行公告,届时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
期以相关公告为准。 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开放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3.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不设交易级差。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直销网点进行交易受到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我司直销渠道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并提前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本基金各销售机构设置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
过各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需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
示:
费用类别 费率(设申购 金额为 M)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固定费用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该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重复申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详细费率标准及费率标准调整,请查阅网上交易平台及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并进行公告。
4.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1.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我司直销渠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于赎回业务的详细事项,请投资人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和其它相关公
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费用类别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
7 日≤持有期 限<30 日 0.75% 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
30 日≤持有期 限<90 日 0.50% 75%计入基金资 产
90 日≤持有期 限<180 日 0.50% 50%计入基金资 产
持有期限≥180 日 0 --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持有期限<7 日 1.50% 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
7 日≤持有期 限<30 日 0.50% 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
持有期限≥30 日 0 --
注: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
费率,并进行公告。
5.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转换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申购补差费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
费差额; 转换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以及转换金额所对
应的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B×C×(1-D) (/ 1+G)+H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E
其中: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
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H 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若转出基金为非货币市场基金的,则 H=0。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举例:投资人申请将持有的 10,000 份宝盈祥和 9 个月定开混合 A 转换为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假
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0660 元,投资人持有该基金 280 日,对应赎回费率为 0%,申购费率
为 0.80%,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投资人转换后可
得到的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 基金份额为:
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000×1.0660×(1-0%)÷(1+0.7%)+0=10,585.90 元
转入份额=10,585.90÷1.1630=9,102.24 份
特别提示:
由宝盈祥和 9 个月定开混合 A 转入宝盈鸿利收益混合 A、宝盈泛沿海混合、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A、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和宝盈睿丰创新混合 A 时,如果投资人的转入金额在 500 万
元(含)到 1,000 万元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
扣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次开放期内,开通本基金与公司旗下其他所有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不含上述基金
的后端收费模式)之间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份额 1.00 份。
2、开通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体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请以销售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以后如
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将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人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
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通过代
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及本公司官网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可
在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且能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00 份。如投资人因赎回、转换
转出和转托管转出导致在单个销售网点持有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本公司有权将投资
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
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当投资人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少于其合计持有的该
只基金份额时,首选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
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
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4)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
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含)后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
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投资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起计算。
(5)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
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
同的优先级,本公司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
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6.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本公司直销柜台、官方网站、掌上宝盈 APP、宝盈基金微信服务号)
网站:www.by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00(免长途话费)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包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
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
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
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各类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渠道均受理投资人的开户、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届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人留意。
2、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转换业务的优惠费率,详见本公
司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或说明。
3、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基金申购等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参加销售机构的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折扣费率及费率优惠活动期限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4、本基金采用 9 个月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转换。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业务办理情况或市场情况适当延长基金的本次开放期,届时将提前公告,
敬请投资人关注相关公告。
6、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
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byfunds.com)查阅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
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
金产品。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