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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11月5日在《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12月8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1月10日,即2021年11月10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一工作日(即2021年12月3日)17:00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11月10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发布《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此为第一次提示性公告,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8日
附件一:《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修改,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5日
附件二:
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 证件号/营业 执
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终 止
条款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
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无法辨
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
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 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 议 事
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2、本次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另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1、将“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2、删除“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中的如下内容并相应更新后续序号:
“28、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将“重要提示”中的如下内容删除: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2、将“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的如下条款进行修改,由: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删除“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七)临时报告”中的如下内容并相应更新后续序号:
“28、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4、删除“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中“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中的如下内容并相应更新后续序号:
“9、自动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