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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月22日,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5年1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2月21日在本
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
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5年1月22日。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持有人大会公告》”)的有关约定,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
依然有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提供了不愿意参加二次大会的
书面说明(具体需以基金管理人认可为准),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二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
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
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持有人大会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
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2日
公证书
(202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351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0922202N,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
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2025年1月6日委派代理人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
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过
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创
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
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
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的事项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2025年1月22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在媒
体分别于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1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3、申请人自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20日17
时通过上述公告的方式向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
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2025年2月21日上午10点,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刘
乃寅出席了博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的授权代表翟青、
付雪军对截止至2025年2月20日17时的表决票进行汇总
并计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封帆
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140,903,983.62份,参与本次通讯方式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680,326.65份,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48%,未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因没有达到法定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条件,故无法就博
时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进行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