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6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4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十、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29
十二、公司行为 ........................................................................................................................ 31
十三、基金费用 ........................................................................................................................ 32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4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十七、禁止行为 ........................................................................................................................ 38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九、违约责任 ........................................................................................................................ 42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45
二十二、其他事项..................................................................................................................... 46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汇添富恒生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称
“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在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市场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其被授权人的指令、或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下,执行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
境外托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
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
开。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和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
股通标的股票)。此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或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
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
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
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
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具体包括: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为对冲外币的汇率风险,可以投资于境外外汇远期合约、结构性外汇远期合约、
外汇期权及外汇期权组合、外汇互换协议、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境
外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境外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基金、期货期权
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境内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4)本基金的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0.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
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
中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本基金的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投资境外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7.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7.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7.3.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7.3.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
允价值终止交易;
7.3.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8)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8.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8.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8.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8.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8.4.1)现金;
8.4.2)存款证明;
8.4.3)商业票据;
8.4.4)政府债券;
8.4.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8.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8.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9.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9.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9.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9.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10)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针对上述组合限制(1)-(4)项,除上述第(2)项、第(4)项6)、8)、9)、13)
点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第(4)项13)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针对境外投资部分,第(5)
项1)-5)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根据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