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西藏
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东财新
能源车”)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 3118 号)。《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约定: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
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
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
本公司旗下的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2〕 985 号), 并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正式成立。为更好地满
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 将
东财新能源车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简称“东财中证新能源车 ETF 发起式联接”, A 类基金份额代码: 010805, C 类基金份额代码: 010806),
同时将存托凭证纳入投资范围,相应增加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估值方法等。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已对《基金
合同》、《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基金合同》的修
改内容详见附件《<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与<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届时,东财新能源车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
“东财新能源车 A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东财中证新能源车 ETF 发
起式联接 A 类基金份额”,将“东财新能源车 C 类基金份额”变更为
“东财中证新能源车 ETF 发起式联接 C 类基金份额”。前述变更不影
响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转型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
优惠活动保持不变,且《基金合同》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
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中
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生效,原《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当日失效。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查阅修改
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1 日附件:《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与《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对照表
所在
部分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全文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本基金由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更
名前) 募集的注册及后续转型为本基金
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四、本基金在募集过程中(指本基金募
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成立运作后,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
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
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50%的,不受此限制。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
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本基金由西藏东财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
投资于目标 ETF,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
约型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目标 ETF:指另一只获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该 ETF”),该 ETF 和本
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西藏东财中证新
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为目标 ETF
1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并发布的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
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6、 投资人、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第 二
部 分
释义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 二
部 分
释义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西藏东财中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 二
部 分
释义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第 二
部 分
释义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存续期: 指《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
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至《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
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第 二
部 分
释义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目标 ETF 份额、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6、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
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1、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
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6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西藏东财中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61、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
购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基金管理人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
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
执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
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
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
额类别。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
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
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
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况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
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
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
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
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
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
放式基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
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
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与
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由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西藏东财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西藏东
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 证监 许 可
〔2020〕 3118 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11 月 30 日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
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生效。
2022 年 8 月 19 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成立。基金管
理人根据《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决定将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西
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本基
金。
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起,西藏东财中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转型为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
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
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
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
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
终止的情况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
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
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
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
元人民币的,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
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
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赎回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使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
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7、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8、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
标 ETF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
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
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停
申购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10、 11、
12、 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7 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
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3、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6、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时。
7、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
标 ETF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
大厦 2 楼 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 亿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
总部城 10 栋楼 2 层 01 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 8.0 亿元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人 及
权 利
义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
基金与目标 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
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
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
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
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
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
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
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
(7)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份额
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
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
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
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律法规的规
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
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
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
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外。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本基金主
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达
到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
在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
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
似的投资收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
基金力争将基金份额净值的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
差控制在 4%以内。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或预期成
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
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
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
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将基金
份额净值的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的
收益率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
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
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为更好地实现投
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更好地实现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若出现特殊情况
(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
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
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
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
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
动情况、股票发生增发或配股、成份股
停牌或因法律法规原因被限制投资、市
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实时调整,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基准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
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
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
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
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
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
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
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
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1)申购和赎回:以申购/赎回对价进
行申购赎回目标 ETF 或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
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在二级市场进行目
标 ETF 基金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
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
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
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当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交易模
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
应的变更或调整。
3、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同
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券时,基金管理人
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
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
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合的
配置结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
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
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
低跟踪误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除上述(2)、(7)、(10)、(11)、(15)情
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上述(1)、(2)、(7)、(10)、(11)、
(15)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证券或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换为联接基金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投资目标
ETF、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
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且目标 ETF 为
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因此本
基金的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本资 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八、 基金的转型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
作,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八、 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
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
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
数的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
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本基金《基
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
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
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 ETF的基金
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
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标 ETF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
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目标 ETF 份额、 期货合约、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第 十
三 部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 存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托凭证、 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7、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
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
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的部
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
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
所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
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
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40%,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
合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指数供应商
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
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
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
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变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
合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
《西藏东财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
行;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
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率;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前款规定的重大变更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
发生变更;
(2)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
金代码(含场内代码);
(3)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
(4)变更基金经理;
(5)变更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
(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6)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
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六) 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十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起资
金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5、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十三)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发起资金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修改后的内容自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022 年 10 月 11 日生效。
注:“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章节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